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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的正当性——一种社会历史境域式论证路径的探究


笔者在此意图区分启蒙思想家阐述的人权概念话语体系与社会接受的关于人权话语背后的价值观,二者不一定同步。启蒙思想家关于人权概念的把握可能希望精确地描述各种客观状况并称之为人的权利,因而可以进行概念逻辑分析,但纵观当时自然权利学说,对人的权利的价值评说大于事实解说。社会接受的人权话语则主要体现为价值诉求,也就是这样一种判断:“我们应当享有做人应有的权利。”所以笔者在此进行的概念能指的分析主要针对启蒙思想家的人权概念。

Thomas Hobbes , Leviathan , (Edited by Richard Tuck )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6), chap14,pp,91.

霍布斯对自由概念的界定是:自由,按照其确切的意义说来,就是外界障碍不存在的状态。这种障碍往往会使人们失去一部分做自己要做算事情的力量,但却不能妨碍按照自己的判断和理性所指的方式运用剩下的力量。(参见Thomas Hobbes , Leviathan , (Edited by Richard Tuck )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6), chap14,pp,91).因而自由权可以视为不受外界障碍的状态的价值诉求。

科斯塔斯·杜兹纳在《人权的终结》一书中对近代主体的诞生有着详细地论述:“前现代社会里还没有产生关于自由和个体的思想。在雅典和罗马都有市民,但却没有人类物种成员意义上的‘人’。”“在中世纪,唯一的主体是上帝在地球上的代表,即国王。但是这种关于人的宗教根基在近代前期被自由政治哲学所削弱了。人的根基从上帝转变为(人的)天性,平等被重新定义为具有政治性的东西,这是在一个理性趋势和普遍潮流都越来越多地重视个人性的中心要点的过程中出现的。这是启蒙运动的最大的成果。在18世纪末期,‘人’的概念已变成一种完全的、不可剥夺的价值观,整个世界都是围绕着这种价值观而进行演变的。人――一种存在的物种――作为古典和基督教的形而上学的特殊结合体,登上了历史舞台。”(参见科斯塔斯·杜兹纳:《人权的终结》,郭春发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30页。)依据塔斯·杜兹纳的观点,‘人’的概念是历史形成的,因而人类对‘人’的权利的价值追求也就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历史过程中的产物。

笔者认为一种价值观的形成是社会历史中各种因素综合作用交汇融合而成的,不仅仅是由经济因素所决定,单纯依靠概念来把握这种形成境域是相当困难的。所以笔者只能列举这些对立而相生相克的术语来尽可能展示这种境域。

罗伯特·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作为法律证立理论的理性论辩理论》,舒国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0页。

德国当代批判理性法哲学家汉斯·阿尔伯特认为,任何科学的命题都可能遇到“为什么”之无穷追问的挑战,即人们可能会就任何陈述或命题的理由或根据提出疑问。自休谟区分事实和价值并提出事实不能推导出价值的问题之后,对于道德规范的正当性问题一直是伦理哲学绕不过的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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