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人权的正当性——一种社会历史境域式论证路径的探究


如科斯塔斯·杜兹纳认为:“权利是我们的真实谎言,权利不断扩张的潜能表达了主体间无法满足的欲望特征。”参见科斯塔斯·杜兹纳:《人权的终结》,郭春发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46页。阿拉斯代尔·麦金太尔在《追寻美德》一书中讨论人权时,认为不仅不存在人权,甚至连概念本身在一切社会里都无法寻见,并断言“自然权利或人权全属虚构”,“相信他们如同相信女巫和独角兽。”麦金太尔在这方面的论述均转引自【英】A·J·M·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夏勇、张志铭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5-6页。

正如科斯塔斯·杜兹纳在《人权的终结》一书中所言:“人权是一个复合的范畴。人权有时指人,有时指人或人的自然性,与人道主义思潮以及其法律形式密不可分。”(科斯塔斯·杜兹纳:《人权的终结》,郭春发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7页。)所以针对人权概念话语内涵的混乱,笔者从经验层面注重事实考察,从逻辑层面注重理性思维考察,而从信仰层面则注重价值考察。尽管这种考察方式分立并不精准,但还是相对合理。

拉康认为“言语是一个谎言,一种拒绝、否定、拖延的话语,从而使爱的客体、死亡、欲望(暂时)无效。”“任何权威的陈述除了表述内容之外,并不能确保什么,要去寻找另一个能指是毫无意义的,它不会以任何方式出现在这个居点之外。” (参见科斯塔斯·杜兹纳:《人权的终结》,郭春发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30页。)尽管拉康指出了概念话语所指与对应客体能指之间的矛盾,但他夸大了这种矛盾,导致语言本身可能脱离了现象界成为一种语言游戏。笔者尽管注意语言本身的局限性,且语言有“阉割”事实之嫌,但并不想根本否定二者之间的联系。另外,笔者在此对事实采用广义的内涵,将话语作为事实一种,在此基础上拓开了话语事实和制度事实的分野。

笔者在此借用制度法学的术语“制度事实”进行分析,并且在依据狄骥区分“规范性规则”和“建构性规则”的基础上提出“构成性规则事实”概念。

尽管现在人们张扬理性和科学的力量,试图将信仰作为愚昧和无知排挤出人文思想的视野,但笔者还是肯定信仰在人类社会的价值,这不仅是对现实世界信仰合理性存在的描述性解释,也带有应然性取向,所以笔者在主张理性价值之余,仍倾向于为信仰预留一定的人文空间。

人权“与生俱来论”实际上就是自然权利学说的翻版和逻辑结果。自启蒙时期的自然权利学说以来,一直是思想界颇为时髦的话语。近代立法也体现了这种思想观念。如被马克思称为“第一个人权宣言”的美国《独立宣言》宣称:“我们相信真理不言自明,那就是人人生而平等。”法国1789年《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也宣布:“在权利方面,人生来并且始终是自由和平等的。”“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护人的自然和不可动摇的权利。”在这种思想笼罩下,依照逻辑推断,古代也就具有相应的人权思想与学说。我国学界有人开始探究中国人权思想的历史。如吴忠希的《中国人权思想史略――文化传统和当代实践》(学林出版社2004年版)就将中国古代儒家发端以来的民本思想学说悉数纳入人权思想的口袋之中。笔者认为,尽管古代思想家的价值观与人权体现的价值取向有共通之处,但人权作为一个具有本身独特规定性的概念术语,是不能作为分析手段嵌入并嫁接到中国古代思想中进行研究的,因为当代人权能指与古代民本内涵并不一致,二者的基本价值内核相差太远。强行分析就可能要么抽掉人权丰富的内涵,要么失去民本思想的旨趣。对这种运用当代术语特别西方话语解释中国古代思想的做法应该保留一定的警惕。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