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人权的正当性——一种社会历史境域式论证路径的探究

  3、从绝对人权到相对人权。人权存在着绝对论和相对论之分。人权绝对论认为,个人的权利无论如何都不能被让渡和侵犯,是天赋的、自然的和源于人的本性的,是先于社会而存在的。这一派人士主要坚持自然权利学说。而人权相对论者的思想渊源其实就是19世纪的功利主义,他们认为,不存在绝对的人权,因为人类找不到一种对人的内在价值的一致和不变的看法。[39]自然权利学说从人之为人普遍的自然的本性中寻找人权的普适性根据,但代价是将具体的人和性格抽象成一般的“人”和“人性”,人的本质在于人的非规定性。人灵动的生命存在如被压榨成所谓的自然本性“干货”,人权也就丧失了它原本的革命性价值。功利主义相对论看到了人权价值的相对性却立足于狭窄的痛苦与快乐感观的根基,将人权“捆绑”在苦与乐感观上,既容易导致人权虚无主义,又堵塞了其他生成人权的可能性。只要存在人之为人的非规定性,人的世界就不可能是个绝对统一的模式,人的价值信仰便是一个“万花筒”。基于民族、宗教、生活环境、主体欲望等差异,人们对自身状况应当如何的价值理想也就千差万别,只不过有些价值打上了人权烙印。世界注定呈现一派人权多元化的图景。
  然而人权的相对性并非想要割裂各种不同人权价值的交汇,人权不是一个封闭的象牙塔。东西方人权价值冲突乃是历史生活条件的必然,关键是如何看待这种冲突。个人的自主性在国家集体层面的表述就是,每一个政治社会都有权决定自己的政治文化和道德发展。“自决原则所隐含的关注只是告诉我们不要对外国文化下命令,而不是反对向外国文化提意见。”[40]在命令和建议二分法(借用德沃金的分析)的指导模式之下,人权相对性价值的冲突只能适用建议的渠道。人权价值冲突不应当是话语逻辑演绎的冲突,而应当以倾听的姿态了解其话语背后的基本价值取向,了解其基本价值观对于自我基本价值观的“适切性”,即德沃金所谓的“基本价值的检验”。[41]人权理解是前提,建议、接受与共存才是可选择的途径。
  四、余论:人权的胜利还是终结?
  逻辑的人权已经死了,信仰的人权却还活着。只不过人权话语的喧嚣已掩盖了其本身仅仅作为价值标准的存在事实,变成一种想当然的人权迷信。世界洋溢着人权彻底胜利的喜庆气氛,人权话语崇拜之上建构了一个新的乌托邦,一个人权实现了的神话。也许“人权是诸多意识形态终结、挫败后的意识形态,或套用更时兴的话来说,是‘历史的终结’时的意识形态。”[42]但人权决不应当成为这种乌托邦意识形态中的神坛祭品,它的生命在于其鲜活的革命性。确切而言,“人权是社会想象内核中的否定性原则。人权的目标如同自然法的目标一样,是‘尚未’实现的一种承诺,是一种反对现在的不确定性。”[43]人权的价值应当在于这种历史境域中不断生成的否定,不断为人类提供美好生活的理想和继续努力的信念。倘若人权失去了乌托邦的目标时,人权也就真正终结了。
  
【注释】  科斯塔斯·杜兹纳:《人权的终结》,郭春发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页。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