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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的正当性——一种社会历史境域式论证路径的探究

  三、人权的正当性:社会历史境域式论证路径
  人权正当性的逻辑证明困境体现了理性的局限性,这并非说明应该拒绝理性的作用。“明希豪森困境”传递给我们并非后现代式的否定理性的信息,而应是理性视野的拓展。[30]逻辑证立的不足并不代表人权价值的瑕疵,还是需要论证路径的转换。[31]但通往人权正当性之路又在何方?
  1、从理性逻辑到历史境域。人,是生动而自主的世界主体。人权,是一种人于此在世界关爱自身的价值诉求,人权话语只是一种价值符号。但问题在于当人们运用理性创造了人权符号话语,即沉溺于话语逻辑中难以自拔,从而忘记了人的生活本身,人仿佛陷入了海德格尔式的“遗忘”之中。斯拉夫斯基看到了主体服从性及主体化过程语言的矛盾:“借助词语,主体最终发现了自我,获得了自我,把自我设定为如此。当然,其代价是不能复原地丧失了主体的自我同一性。”[32]人权话语展示了人本身作为理性主体的力量,人终于将关爱自身提供一套逻辑的话语支持,但同样也深陷于人权话语虚幻的语境之中,忘却人权在生活中的本来面目。人权乃是社会历史生活生成的,人权的正当性真正基础不在于理论逻辑,而在于具体的历史逻辑,在于彼时彼地人们具体的生活方式,在于具体境域中具体人们的所欲所求。[33]人权的正当性生成于既有主观欲望追求,又有客观实在制约,既有科学实证,又有超验信仰的综合标准的融合的生活世界里。当代伦理哲学,如哈贝马斯的“真理共识论”,埃尔朗根学派的实践商谈理论,哈耶克的规则秩序二元观以及沙伊姆·佩雷尔曼的论证理论等都对人权正当性的证立开启了社会历史境域式的视野。
  马克思看到了人权道德正当性的社会历史条件的决定性作用。“在洞悉道德的先决条件在于一个社会架构上,马克思类似于黑格尔和英国的理想主义者,而不像他们的是,他认为这种社会架构已不复存在,并进而着手把社会总体的情势描绘成这样一个情势:在解决社会争议的过程中,道德说教不再能起真正的作用。”[34]马克思做为一个真正的现实主义者,他的道德哲学既深刻地察觉到道德的历史背景,又强调了道德自身的局限性。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视域下,人权的道德正当性必须从单纯的逻辑论证还原到社会历史生活条件当中去,实现理论逻辑和历史逻辑的统一。
  2、从事实人权到人权信仰。自近代人权进入立法视角以来,人权话语与人权立法日趋成为世界人权领域的两大潮流。[35]人权立法反映了人权试图进行话语扩张并建立统一的制度谱系的倾向。在人权强势话语的背景笼罩下,人权已被视为理所当然的存在事实。在立法层面,人权被分解成生命安全权、财产权、自由权、劳动权、民主政治权等予以保障。在这种人权立法的思维背后,人权等同于人之为人享有的诸种权利之和或基本权利之和。尽管学者们仍坚持人权的价值评价色彩,认为人权乃人之为人享有和应当享有的权利。但这种观点实际上一方面将人权等同于权利,贬低了人权的评判价值,另一方面又将事实和价值胡乱参杂一起,形成非驴非马的解说。人权若作为客观制度事实存在,则必须有其所指相对应的权利对象客体,若只是各种基本权利的集合概念,那么人权就只有逻辑分析上的意义。这种人权不具有实在权利的要素。如对各国及世界人权立法进行实证分析,人权大都体现为价值宣示。所以说现阶段的人权话语尚未摆脱近代以降人权规范价值属性的窠臼,它仍然是当下人们对善的生活状态的一种价值理想。
  黑格尔曾说:“凡是存在的都是合理的。”事实人权的虚幻已经说明人权的实质,但人权价值的持续张扬说明其仍具有社会历史的合理性。人权话语和价值的彰显体现了二者的互动。人权话语背后的基本价值观虽然是社会历史境域中的合理要求,但这种模糊且零散的价值诉求需要借助语言概念的明晰。人权话语在此承担着主体自我认识和张扬自我的重任,待人权话语一出,便有四周群起响应之势。[36]人对自身的生活状况的模糊碎片式的价值诉求通过人权话语第一次看到了自我解放的曙光,并形成这种价值信仰。[37]人自恋般置身于自我创造的人权话语世界里并陶醉不已,仿佛人权就是历来存在的事实,而忘记这只是自我坚信自我应该如此如此的信仰。所以作为生成的人权,其正当性证立的逻辑理路应该为:社会历史生活背景――人观照自身形成的基本价值观与人权话语(二者互动)——人权信仰——人权的正当性。[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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