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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的正当性——一种社会历史境域式论证路径的探究

  3.宗教神学的论证路径。宗教神学关心的只是信仰世界,这正如莱昂·布洛瓦关于圣经的评论:“上帝只能谈他自己,不能谈别的。”[23]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宗教只是现实世界的虚幻的反映。“人类学家告诉我们,神话展示了社会的模式和结构。神话和宗教仪式一起提供了一种手段,人们借此科展现自己的集体生活形式。”[24]但超验的天国的思想来源仍然需要立足于经验世俗世界。宗教神学只是对经验世界的超验信仰,即坚信某种生活图式与德性规范体系的存在。不过宗教神学为现实世界的人权诉求开启了与其他学说不同的论证途径。在这种思想背景下,人权价值的正当性来源于宗教教义,即上帝(或其他超验世界的主宰者)的颁发的律令。而这种宗教教义的正当性在逻辑上只能假设上帝(或其他超验世界的主宰者)是万能的善,即一切善的最终根据。宗教神学的论证路径必须有一个先在的,超验的终极根据,而这种根据在道德逻辑上是无需证立的,所以如以宗教神学来推导人权的正当,其最终根据只能建立在一种对上帝的信仰上。
  宗教神学假定上帝这个道德律令终极根据的存在者,一方面强化了道德规范的神秘力量,另外在逻辑上也为道德的证成提供最终支持,使得规范价值有了根本依托。但问题在于,这种最终根据的存在仍然是个确信,而不是个可以证立的价值存在,所以宗教神学开启的路径最终的逻辑根据也是个另样的假说,它同样没有摆脱需要证立的困境。
  上述简单评析的三种路径都宣告了价值规范终极根据证立问题的破产。[25]这实际上是个规范性命题终极根据的“逻辑悖论”,即:如承认有最终根据,则必然存在对终极根据的应当性问题的产生。自休谟提出事实和价值区分以及无法从事实推导出价值问题以来,“休谟问题”仿佛成为斯芬克斯之谜。尽管伦理哲学一直孜孜于寻找规范价值的最终逻辑根据,但无人尚能摆脱这个“明希豪森困境”。[26]近代叔本华、尼采的意志论,摩尔、普里查德以及罗斯的直觉主义,罗素、维特根斯坦以及维也纳学派的情感主义等伦理哲学试图从主体个人的本性欲望及情感中寻找一种根据。当代的境域伦理学、心理学伦理学、政治伦理学等伦理哲学进一步拓宽了伦理学的研究视野,希望依靠现代科学从主体到社会的不同角度解决这一古老的历史课题。[27]罗伯特·阿列克西试图通过程序性的技术(论证的规则和形式)来为正确性要求提供某种理性的(可靠的,可普遍化的或可以普遍接受的)基础,试图在其设定的限度内于普遍实践论辩和法律论证领域走出“明希豪森困境”。[28]但普遍规范性命题的证立依然是个无法确定的目标。人权这个已波及全球的价值目标的道德正当性也就无法从逻辑上寻找终极的价值根据。
  人权道德正当性的逻辑基础问题正如法律的确定性困境。本杰明·N·卡多佐(Benjamin N·Cardozo)在《法律的生长》一书中对法律的确定性做了很好的解说:“现行的规则和原则可以告诉我们现在的方位、我们的处境、我们的经纬度。但夜晚遮风挡雨的客栈毕竟不是我们的目的地。法律就像旅行者一样,天明还得出发。”[29] 也许人类总是高举理性的大旗,朝着确定性的目标踯躅前行,但在前行的道路上依然没有摆脱理性的宿命,仍还在确定性与不确定性之间徘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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