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学对自然状况和自然人性的假设导致这种思想常为后人所诟病。[19]其原因即在于这种假设的不言自明性,也就是说这种假设做为普遍理性实践论辩中的规范性命题尚须进一步证立。这有两个方面需要解决的问题,第一,自然状况和自然人性的真实性基础问题,倘若这种状况并无实证依据,便与宗教信仰等逻辑价值起点无异,乃是一种确信,一种情感上的理想追求或超验空间,并没有科学意义上的理性价值。在这个基础上推导的人权,因其逻辑基础本身的问题便无法获得充足自洽的正当性根据。第二,自然状况和自然人性与自然权利及人权享有的逻辑衔接问题。即使证明这种自然状况和自然本性的真实性,这种自然状态和自然人性并不能说明应当享有自然权利和人的权利。自然状况―自然权利与自然人性―人的权利的结构模式照样面临一个由事实到价值的逻辑转换困惑的过程。另外,“自然权利保留说”也无法证明保留的正当性。问题在于:人为何应该保留这种权利?
2·功利主义的论证路径。功利主义思想的逻辑建立在人的“快乐”和“痛苦”感受之上,它是以人的主观感受作为分析和观照整个人类应然世界的分析工具,并在此基础上提供一种普适性价值规范标准。功利主义的思想谱系渊源于古希腊,古希腊的居勒尼学派把苏格拉底的“至善”思想解释为“快乐论”并倡导快乐学说。后来伊壁鸠鲁学派继承了居勒尼学派的快乐理论并加以发挥。功利主义直接的思想渊源则来自17世纪的认识论于论理学上的经验主义者,霍布斯,洛克,爱尔维修等甚至神学都对功利主义有着直接的影响。而作为一个学派,功利主义哲学产生于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英国,边沁成为功利主义的集大成者。[20]在功利主义的视野中,自然将人置于快乐和痛苦两位主公的主宰之下。功利原理按照“势必增大或减少利益有关者之幸福的倾向,亦即促进或妨碍此种幸福的倾向,来赞成或非难任何一项行动。”“一个人对于一项符合功利原理的行动,总是可以说它是应当做的,或者至少可以说它不是不应该做的。”[21]功利主义为人权的正当性提供了是否促进或妨碍最大幸福的标准,也即从社会整体出发,人权的正当存在应该促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22]其开启的逻辑理路为:一项符合功利原理的行动是应当的,如人权能促进社会功利的最大化,则人权是应当的。
依照功利主义的人权正当性论证路径,同样需要解决两个问题:第一,为什么一项符合功利原理的行动是应当的?边沁等功利主义思想家虽然将功利原理作为道德第一律,但实际上隐含对基本人性问题的判断,即趋利避害的假设(也可以说是追求快乐避免痛苦)。然而对这种基本人性假设是否具有道德上正当性仍然是个问题。将整个人类世界活动的正当性价值评判武断地置于人的主观感受之下,既可能造成评判标准的泛主体化,又可能阉割了人类世界复杂多样的价值图景。第二,人权是否能促进社会功利的最大化?即使按照功利主义痛苦和快乐的标准进行评判,这还是个难以计算的问题,因为全社会的快乐和痛苦无法量化。在这个层面上,功利原理并非是个科学的且可以实证的标准,它在感觉上的意义远远大于客观评价上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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