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体现了公平原则
在目前发生的多起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侵权案件中,普遍存在着这样一个问题,即玩家在取证过程中处于极为被动的局面。由于缺乏网络知识和相关的技术支持,玩家无法提供虚拟网络游戏数据,也无法取证证明服务商在管理上存在过错。同时,服务商处于对立的诉讼地位,往往拒绝协助玩家追查虚拟财产丢失的原因及下落,对于玩家的赔偿请求,更是不屑一顾。这使得玩家在虚拟消费环境中处于弱势的一方。因此,应当基于立法保护弱者,维护公平的原则,减轻玩家一方在证明责任上的负担,调节双方当事人权益的杠杆,将侵犯网络虚拟财产所有权的案件也列入特殊侵权案件的一种加以处理,在证明责任的分担上采取部分举证责任倒置,由服务商承担较重的证明责任,承担较大的败诉风险。并且虚拟财产的可恢复性使服务商即便败诉,也不至于承担较重的经济损失,所以,加重服务商的证明负担具有合理性。
2.符合证明便利的原则
虚拟财产是无形的,其区别于现实社会中的有形物,而是以系列电磁或光信号等物理方式存在于计算机上的字符。对于玩家而言,其无法在现实中予以掌控。同时,虚拟财产具有极强的空间依赖性,其使用价值仅体现在特定的虚拟空间中,一旦脱离互联网这一平台,即无法发挥其用途。因此一旦该类财产发生丢失等情况,所有相关的电磁记录都由服务商的特定服务器记录,只有他们最了解虚拟财产的移转情况。一份最新的调查显示,有超过22%的网络游戏玩家正在使用各种盗号工具及黑客工具盗取其他玩家辛辛苦苦积累起来的装备、道具等虚拟物品。[3]这种盗号者的信息普通玩家是无从掌握的,只有通过服务商的特定服务器才能追查到盗号者的资料。因此说,服务商有能力证明存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也有能力凭借技术、人力、财力的优势,证明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从而免除己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3.有利于完善网络管理秩序
由服务商承担较重的证明责任和较大的败诉风险,还会有利于督促游戏服务商改进游戏本身的安全保障系统及完善网络游戏的消费环境。同时,由于我国的网络管理秩序还有待完善,网络侵权中类似的虚拟财产丢失案件屡见不鲜,通过对该类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可以加强网络游戏开发商、运营商、服务商的风险意识,加强他们对网络电磁数据的加密及安全保障义务,据了解,瑞星前不久刚刚发布的杀毒软件2004版中,已首次加载了网络游戏防盗功能。[4]从而推动网络服务业的规范化和法制化进程,利于形成良好的网络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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