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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侵权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2.虚拟财产的丢失是第三人侵权的结果
  服务商可提供其掌握的电磁数据中存在不正常的虚拟财产流转记录,通过技术手段弄清虚拟财产的移转情况,若其能证明虚拟财产的丢失是由于第三人侵权的结果,并且该结果的发生不是由于服务商自身的管理过错造成的,如服务商可举证自身提供的游戏具有完备的防火墙,具备完善的安全防护系统等,这样也可免除其赔偿责任。玩家可以向真正的侵权人索赔。
  3.不可抗力导致虚拟财产的消失
  网络本身具有虚拟性和开放性,这就使得许多虚拟事物的变化存在不可预测性。服务商相对于玩家一方来说,掌握着较为优势的技术,提供网络消费环境,控制着特定服务器的存储资料。但其不可避免地也会由于大规模的病毒感染、恶意代码侵入等类似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系统瘫痪,电磁记录游戏数据的丧失。因此,只要这种情况属于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事件,即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服务商提供证据证明不可抗力的存在,即可全部或部分免责。
  (二)玩家承担初步的证明责任
  1. 玩家应证明本人与服务商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
  玩家在注册游戏帐号时,会签署一份格式化的注册协议,来约定双方的服务与被服务的权利义务。随后,玩家才可进行游戏ID的注册,从而拥有自己在虚拟网络中的用户名和密码,并填写若干证明自己真实身份的资料,如:电子邮箱地址、所在城市及自设问题提示等等。这些信息尤其是密码仅仅掌握在玩家手中。因此将这一事实的证明义务分配给玩家,由其证明自己确与服务商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是该游戏的消费者。具有便利性与可行性,这也是确认玩家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关键。
  2.玩家应证明损害结果
  网络虚拟财产侵权案件中,玩家应证明网络游戏中的武器装备、等级、钱币曾真实存在过,失窃的历史数据是真实的。对于这一项信息真实性的举证,玩家的取证过程是存在困难的。这是由于玩家的所有游戏数据资料均储存于服务商的特定服务器上,纠纷发生后,大多数服务商往往拒绝重现游戏数据。正如以上所举的全国首例虚拟财产纠纷案中,玩家李宏晨无法自行证明他所谓的武器装备包括生化装备10件,盾牌一个,头盔三件、生命水二个等等游戏数据曾真实存在过。同时,玩家也无法通过自身的能力去追查被盗的虚拟财产的下落。因此这一项举证责任原则上虽由玩家承担,而事实上对于该类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由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特殊性,在损害结果的证明上,服务商具有协助证明的义务,若其拒绝提供所掌握的电磁数据,即可推定原告主张的损失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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