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不同于一般财产的特性
1.内容上的可恢复性
网络虚拟财产虽可通过计算机显示为华丽的服饰、锋利的武器、坚固的盔甲和成堆的金币等不同的外形,然而,其从技术上来看,仅仅是一串计算机字符,是以系列电磁或光信号等物理形式存在的。当玩家购买了运营商销售的点卡后,即可使用点卡享受运营商提供的游戏,这时,网络中的虚拟物品是独立于服务商的,虚拟财产的积累和更新完全取决于玩家的个人劳动或金钱的消费。作为运营商,其有义务在特定的服务器上保存这些数据,一旦发生侵权导致虚拟财产丢失时,对于服务商来说,通过技术手段对历史数据进行恢复是相当简单的事情,几乎没有什么财产代价。虚拟财产的可恢复性是其区别于一般财产的特性,其可恢复性使得服务商一方即使承担相应责任,经济损失也是相当小的,这就为在证明责任的分配上加重服务商的证明负担提供了可行性。
2.存在状态上的共管性
虚拟财产在网络游戏环境中是由玩家和服务商共同管理的,玩家通过在电脑上安装客户端下载游戏,注册帐号后获得游戏中独一无二的虚拟ID及角色属性。随后其通过在游戏中付出个人劳动,购买游戏点卡、游戏装备等方式增加个人虚拟财产,网络中的虚拟财产即存在于玩家的ID帐号名下,由玩家设定的个人密码进行加密保管。同时,游戏的服务商将虚拟财产在技术上作为电磁数据,在特定服务器上予以记录、保存,待玩家登录游戏时,将这些数据记录从服务器中调出,以供玩家继续进行游戏。因此,虽然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属于玩家,但虚拟财产也离不开服务商的保管与维护。存在状态上的共管性决定了当虚拟财产消失时,玩家和服务商均有因己方的过错行为导致丢失的可能性,因此,在加重服务商证明责任的同时,也应规定一定的免责事由,在一定条件下免除服务商的赔偿责任。
二、当事人双方的证明责任分配
(一)以免责事由为补充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侵权诉讼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再将服务商的故意或过失作为证明对象,玩家无须证明服务商的主观过错,从而减轻了玩家在证明上的负担。但是,该无过错责任是以规定服务商的免责事由为补充的。只要服务商能完成对免责事由的证明,即可免除其赔偿责任。反之,则由服务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责任。以下事项可规定为服务商的免责事由,由服务商承担免责事由的证明责任。
1.玩家的过错导致虚拟财产的移转
服务商若有证据证明玩家在网上公开透露过游戏ID密码或自愿出卖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对帐户密码保护未尽合理注意义务;使用外挂等非法程序而导致安全漏洞,或者是玩家电脑遭木马等攻击而致游戏ID密码及其名下虚拟物被盗等。若能证明玩家对虚拟财产的保管不善,则可免除服务商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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