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侵权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刘立霞 王颖
【摘要】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不仅具有价值性及可交易性,而且有不同于一般财产的特性,即可恢复性和玩家与服务商的共管性。所以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侵权诉讼应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及服务商的保管行为与虚拟财产损失的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倒置,玩家只承担初步的证明责任,以加重服务商的证明责任负担的方式来保证网络游戏环境的秩序。
【关键词】虚拟财产 证明责任 因果关系 无过错责任原则
【全文】
2003年8月27日,全国首例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失窃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进行了公开审理。在该案中,玩家李宏晨花费了两年时间及上万元的现金在一款名为“红月”的大型网络游戏中购买和积累了几十种虚拟生化武器,并使自己成为“红月”中的高级别玩家,然而一天,李宏晨发现自己丢失了全部的虚拟武器装备。李宏晨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起诉了网络游戏代理商北极冰公司。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侵犯虚拟财物的事实成立,但因虚拟财产的价值在现实生活中没有统一标准,故判定被告在判决生效7日内恢复原告丢失的武器装备。一审判决后,被告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3年12月25日成都19名律师联名向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寄出《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立法建议书》,引起了我国法律人对网络游戏法律问题的普遍关注。
传统民事诉讼中,因侵权行为而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受害人,应当就加害人具有故意或过失、加害行为违法、受害人的损害后果、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承担证明责任。所谓证明责任是指,在上述要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由主张该事实成立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诉讼上不利于自己结果的风险。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不仅具有价值性及可交易性,而且有不同于一般财产的特性,即可恢复性和玩家与服务商的共管性,其特有的属性决定了该类纠纷证明责任已不适用一般侵权案件证明责任的规定,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纠纷案件应作为特殊侵权案件,以加重服务商的证明责任负担的方式来平衡玩家与服务商的利益,保障网络游戏环境的正常秩序。
一、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特性
(一)具有财产属性
从真实财产的本质属性来分析,其核心内容无非是财产的价值性及财产的可交易性。对于这两点,网络虚拟财产无疑也是具备的。首先,“虚拟财产”是玩家通过劳动或现实的金钱交换所获得的,其能够满足虚拟人物在虚拟空间的发展。网络游戏环境中的虚拟装备及帐号等虚拟财产在网络世界中是具有价值的,其不仅包括使用价值,也包括交换价值。其次,在现实生活中也存在着大量的网络财产交易行为:如通过转让、过户,或通过各大网站的在线交易进行转让。同时,虚拟财产与真实货币的固定转换体系已经出现。2(p117 )这些虚拟财产的买卖无疑确认了虚拟财产的交易属性。因此,虚拟财产在已很大程度已突破了其虚拟性, 本质上已具备了真实财产的基本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