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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奖发票”制度——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之一

  除了上述问题,有些学者认为消费者索要发票并不能帮助税务部门控税,理由是税务部门对企业营业税的征收是以核定营业额为依据的,其实不然,核定营业额是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申报的营业额进行实际核实,而且核定营业额也不是一经确定就不再变动的,一个公历年度结束以后,税务机关会重新根据变化后的情况对企业的营业额进行重新测定,在这个过程中消费者索要发票的作用就体现出来了。③此外,有些学者认为,有奖发票制度是利用了人们的博彩心里,不利于培养人们良好的纳税义务观念,笔者认为,以小额的利益为驱动力,借助消费者的趋利心理,积极发挥消费者对经营者的监控作用并无不妥。
  四、关于“有奖发票”制度的几点建议
  针对上面提出的“有奖发票”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几点建议:我国一直以来都是以地方性规章来规范“有奖发票”制度的,尽快出台一部系统的高位阶的专门法律是非常必要的。这不仅可以解决“有奖发票”制度的“出身”即合法性问题,而且可以规范当前混乱的发票管理局面,操作上也做到有法可依。在该法律中应涉及有关有奖发票的细致性规定,例如:
  1、有奖发票的稳定实施有赖于政府的长期资金支持,有奖发票奖金的支出应纳入国家财政支出,只有这样,该项制度才有可靠的资金来源,才能平稳的发展下去,而不会出现试点阶段的夭折现象。而且,纳入国家财政支出可以使国家监控税务部门的实际操作情况,有利于适时调整政策以适应变化了的社会经济情况。
  2、有奖发票票面的设计应该更加完善,除现有的记载信息外还应加入如客户名称、消费内容等重要信息。有奖发票的面额应多元化,根据不同层次水平的经营者的需要发行适合使用的额度的发票,不仅如此,在使用有奖发票时也应该考虑经营者的成本和效益比,不同消费水平的经营者使用中奖率不同的有奖发票或对小额经营者不使用有奖发票,以减少成本。
  3、有奖发票的设置应跟我国的税目税率管理相适应,使有奖发票的使用能更有效的服务于税收。完善有奖发票中关于不同行业的规定,避免经营者的合理避税,减少收入的隐蔽性,降低税务机关稽查的难度。
  4、进一步完善兑奖制度,简化兑奖手续,提高兑奖效率,从另一个侧面激励消费者索要发票的热情,并通过兑奖宣传,提高广大消费者的纳税意识,提高整个国家的纳税法律环境。在此改革中可以借鉴已有比较完善体系的台湾地区的做法。
  
【注释】  ①龙稳全、李国:《“有奖发票”的法律经济分析》,载于《广东商学院学报》2005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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