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奖发票”制度在大陆实行虽然已有数载,也取得了一定立竿见影的效果,但“有奖发票”制度毕竟是政府推行的新举措,制度的成熟和完善需要时间更需要积累经验,在推行“有奖发票”制度的过程中不免暴露出这样那样的问题,以下将列举相对重要的几个并加以分析:
1、对“有奖发票”制度存在本身是否合法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3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想抵触的决定。”因此对于各级地方税务部门是否有权设立有奖发票的形式和制度,是否可以将纳税人士上缴的国家部分税款作为奖金来支付给部分中奖消费者并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2、“有奖发票”制度内容是否合法的问题:
北京市有奖发票奖金从100元到5000元不等分为七档;长春市有奖发票对出奖金120万;上海推出最高奖金额度50万,为了提高有奖发票的吸引力,各地纷纷提高了奖金幅度,但是,这一设定并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而且这种奖励与《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形成明显的冲突,“抽奖式有奖销售的最高奖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的规定虽然为经营者,但是,不难看出,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考虑到过高额度的奖金必然对社会和市场造成不良影响,作为政府的举措,有奖发票的奖金额度也应该限定在一定在范围内。各地不仅奖金额度进行攀比,有关获奖者奖金纳税问题也需要得到广泛的关注,上海市有奖发票中奖者的中奖所得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免征个人所得税;中奖在1万元以上的,税务机关才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一规定很显然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相背离。中奖所得为偶然所得,没有额度的限制均应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
3、对“有奖发票”制度的质疑:
“有奖发票”自其产生之初对它的争论一直都未停止,有学者就指出,从法律经济的角度分析有奖发票出现的根本原因在于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有奖发票的实施不仅有违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而且体现了税务机关转嫁其应负担的控税责任,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同时有奖发票无助于培养纳税人的意识,因而不能达到很好的效果。①
够产生良好的实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