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高校违纪处分权的法治化

  其次,第二重申诉不应仅限于书面审核,应当由教育部统一制定该处分评价委员会受理申诉案件的具体程序,并且吸纳当事人参与,听取意见,最后由委员会综合评议,作出书面申诉结论,该申诉结论对学校有强制执行力。
  2、加强教育行政复议执行力
  为了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国家设置了多元化的救济机制,从多方面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法律救济途径,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机关体制内部的一种纠错机制,是当事人寻求法律救济的重要环节,将行政复议引入高校违纪处分权纠纷处理具有合法性和必要性。被处分学生在向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后不服处理结果的,除了可以向教育部处分评价委员会提出申诉外,也可以向高校上级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该主管部门作为复议机关应在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处理结果如何,并把结果书面送达复议申请。如果学生已向教育部处分评价委员会申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被受理的,应当决定不予受理。如果学生的复议申请符合条件的,复议机关就应该受理并尽快进入复议程序,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进行复议。
  3、打开高校违纪处分权纠纷诉讼之门
  虽然目前法律提供了申诉制度这一救济途径,然而基于主客观原因并不能起到有效的保障作用,行政诉讼是我国法律为保护行政相对人受侵害的合法权益而为之提供的最有效的途径之一,根据司法最终的原则,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纠纷的最后一条途径,也是最权威的救济手段,因此,将高校行使违纪处分权纳入司法审查范畴,使司法适当介入到高校的管理行为中来是保护学生权益的最有力的方式。
  然而由于目前法律规章的模糊规定以及理论上没有形成共识,造成多数法院在面临此类案件时踌躇不定,最后因为各自的认识差异导致不一样的处理结果。其实根据法无明文排除即可诉的原则,高校违纪处分权纠纷是具有可诉性的。我国行政诉讼法并没有明确将高校管理权引起的纠纷排除出其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在其1999年的《行政诉讼司法解释》第14条第1款中正面肯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我国高校正是国家法律授权的一定意义上的行政组织,具有一定的国家行政职权,行使违纪处分权正是国家行政职权的一部分,依照这一解释,违纪处分权具有被审性,应当被依法纳入司法审查范畴。
  因此法院面临学生诉学校违纪处分权引起的纠纷时完全可以大胆受理,不必拘泥《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无明文规定”,因为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行政诉讼司法解释》完全应当优先适用。
  但是由于“诉讼是有钱人的游戏”,与其他的救济措施相比其具有成本比较高,而且效率低的特点,为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效率,应当严格限制提起诉讼的条件,笔者建议设立申诉/复议前置制度,并将之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在教育行政诉讼程序中。申诉/复议前置制度是指学生对学校纪律处分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应当首先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及教育部处分评价委员会申诉或者教育主管部门复议,只有经过双重申诉或者复议后仍然不服的,方可提起行政诉讼。
  将高校违纪处分权纳入司法审查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意识到司法不能干涉学校的一切内部管理行为,学校作为独立的特殊的行政主体,司法必须尊重它的自治权,这就要求司法在伸入高校教育领域时必须考虑到为保障学校内部管理秩序而适当保持司法节制,具体应注意以下两点:
  (1)合理限制审查范围。
  这是基于分权制衡的理论,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必须要有合理的边界,不能过分介入,否则将大大减损行政权威。针对高校的违纪处分权,司法应将那些关系到学生重大权利如受教育权的处分行为作为审查监督的对象,而对一些如警告、严重警告等学校为了维护日常管理秩序而做出的违纪处分权不宜干涉。
  (2)注意把握审查深度。
  法院对学校处分结果的审查一般应限定于形式审查,而不进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是指审查学校的处分行为是否严格按照处分程序进行,其处分结果是否有依据;实质审查是指审查学校对某一具体违纪事实的认定是否准确。之所以把审查的深度限制在形式审查上面是因为有些违纪行为可能关系到相关专业的学术判断基准在里面,或是学校长期形成的管理惯例,该管理惯例已经被证实为维护校园秩序发挥了巨大作用。对于这样的事实法院如果做太多干涉将很有可能搅乱高校管理秩序,学校将毫无学术自由和管理自由可言。
  
  结语
  如果说依法治国是改革开放的必由之路,那么作为改革开放的基石的教育改革则必然要求依法治校。依法治校就是要学校在依法落实其管理自主权尤其是违纪处分裁量权的同时依法转变观念,正确看待学校与学生关系,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不断完善校园民主管理,推进校园民主改革,将校园管理、教育活动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形成符合法治精神的育人环境;另一方面,广大学生也应该逐步形成符合法治社会要求的法治观念,在积极配合学校的合法管理活动中养成良好的学法、守法和执法习惯,当学校的越权管理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要有充分的权利意识,“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觉者”,学生要想不成为权力的侵害者就要敢于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总之,和谐校园的构建离不开校方和学生这两大主体的努力和合作,两者协调并进将会有效的加快依法治校的进程,推进教育事业的迅速发展。
  高校和谐局面的实现过程是学校与学生权力权利实现双赢的过程,其中当违纪处分裁量纠纷得到合理处理的时候,和谐校园的目标就实现了。
  
【注释】  ①饶亚东、从审判角度谈受教育权的保护与法官责任、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行政法论从》第3卷(但饶法官并不同意该观点)。
②沈岿、公立高等学校如何走出法治真空--学校与学生的关系维度、北大公法网www.publiclaw.cn。
③最高人民法院公报(Z).1999,(4)。
④杨临宏、特别权利关系理论研究、法学理论、2001年第4期。
⑤(日)至井力主编,吴徽译、日本现代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40页。
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4)。
⑦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版、第405页。
⑧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版、第414页。
⑨陈彩民、行政法总论(修订6版)、台湾三民书局、1997年版、第59-62页。
⑩应松年、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中国法治出版社、1999年版。
⑾程燕雷、高校退学权若干问题懂得法理探讨、劳凯声主编《中国教育法制评论》(第1辑)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2版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