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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校违纪处分权的法治化

  2、复议制度执行力差
  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内部的行政机关对下级或者所属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实施的一种监督和纠错行为”。⑧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到其合法权益的就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款将公民受教育权纳入行政复议范围。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成文法的形式将受教育权的法律救济纳入法治化轨道。然而,在现实中行政复议机关一般不受理因行政处分提起的复议申请,高校通过实施违纪处分权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是行政处分的一种表现形式,通常也成为不受理行政复议的对象。从继《行政复议法》后我国近年来发布的教育法律规章中,也可以看出教育主管机关对行政复议这一救济制度的不够重视,其中并没有将行政复议作为一种主要救济途径确定下来,单有《行政复议法》一相情愿的规定,而缺乏相应的具体实施规则,复议制度要上救济轨道谈何容易。
  3、诉讼制度无规可循
  诉讼是权利人寻求法律救济的最后一道保障,当权利人穷尽各种救济措施,其权利仍然无法得到救济时就不得不诉诸司法机关了。然而诸多高校案件中,法院多以教育纠纷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列举的受案范围为由驳回当事人的起诉或不受理该诉讼,使得当事人的最后救济希望也落空。法院出现这种态度是两方面的原因:首先表现在立法不足。如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新《法规》及教育部《意见》只规定了当学校和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时可以提起诉讼,而对学校的其他处分行为如纪律处分则通过申诉途径解决,这就成为法院不受理这种案件的法律根据。其次还因为法院法官缺乏应对现实不断出现的新变化的能力,一味死抠法律条文而不领悟法律精神。一位西方著名法官说过这样一句话:“一个优秀的法官不只是一个熟练的法律工匠,他还应当是一个历史学家,一个先知,一个哲人。”这句话很值得我们中国法官思考和借鉴。现实生活是变化莫测的,每天都有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出现,法律不可能穷尽一切,这就要求我们的法官在遵守现有法律规定下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作出最符合法律精神的公正判决。
  三、重构违纪处分权实施的原则
  任何一种公权利的实施过程都不是自由的实施过程,公权利的本质属性是单方意志性和强制性,这就决定了必须对它有所规制,否则很可能出现权力泛滥,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就会时时面临受侵害威胁。高校违纪处分权作为国家授权行使的权力,与一般公权力具有本质上的共同点,它们均能被利用成为侵害相对人权利的工具,因此必须为高校违纪处分权的行使拟定一定的标准也即原则,高校在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时参照这些原则就可以使其权力的行使朝着有利于保护权力相对人的利益的方向,其处分结果就能够彰显出学校对学生的关爱和教育,从符合法治的民主、自由保障人权的基本精神。通过分析目前高校在行使违纪处分权处理违纪学生的事件中所暴露出来的种种问题,笔者认为高校行使违纪处分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处分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高校行使违纪处分权必须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教育目的是高校最高宗旨,是其作出一切行为的根本出发点,处分与教育是高校执行违纪处分的两种必然方式,通过处分可以迫使违纪学生遵守法律法规,恢复校园秩序,通过教育则可以引导学生自觉遵守学校的纪律,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使学生更好的遵守纪律,达到维持学校秩序的目标,最终达到维护学生教育权的目的。教育必须以处分为后盾,单纯的教育作用是很有限的,我国教育家孙云晓认为:“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对有些经常的、故意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来说,教育根本起不到实质性的作用,只有通过对之施以适当的处分才能让他明白违反纪律所应偿的必然后果,从而对他产生威慑力,以后再想违纪时必然先考虑违纪后果而不敢轻举妄动;适当的处分是必要的,但不能以处分代替教育,为处分而处分,因为大学生毕竟是具有较高素质的人才,他们更懂得道理,更容易接受教育,通过对他们的说服教育能全面提高他们的守法意识,增强其法制观念。
  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要求学校注意以下几点:其一,违纪处分权的行使必须考虑到教育的目的,杜绝为处分而处分,滥用处分的权力加重对学生的处罚,这不仅达不到感化教育学生的效果,反而会让学生产生抵触情绪,甚至以其他方式发泄对学校的不满;其二,对于一些初犯或认错态度很好,改过自新的学生,学校可以适当从宽处分,更多的以说服教育的方式来教化他。
  (二)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指高校在行使违纪处分权时必须依法律规章授权,越权无效。该原则是高校行使违纪处分权应遵循的重要原则。具体要求如下:
  1、权利行使主体合法。
  任何公权力要想对相对人产生法律上的强制效力,首先必然要求该公权力的行使者有行使的权利,与相对人产生法律上的权力对比,其本身的权力、地位能对相对人产生威慑作用,使相对人不得不服从。我国《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高等教育法》41条规定高等学校的校长有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学校作为学生的管理者,正是由于其权力的来源依据法律授权且权力行使的内容受法律认可,才能成为合法的权力行使者,其依法作出纪律处分才能让学生接受,同样高等学校的校长基于法律的规定也享有处分职权,是决定的权利行使主体。
  2、权力的行使必须以法律规章明文规定作为依据。
  这里的法律规章是指《宪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学校的校规校纪。权力行使的具体内容也有法律规章的明确界定,任何超过法律规章授权范围行使的权力都将无效。这就要求学校所作出的对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的条件、范围、种类都必须与法律、规章、校规相一致而不能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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