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难高发与现行矿业权流转制度之关系及其流转效力研究
师安宁
【摘要】我国目前的采矿权体系过于庞杂,尤其是在个体、集体小煤矿大量存在的情形下,矿难连年高发,矿区环保事故层出不穷。而且,“带血的煤炭”在国际国内均产生了恶劣影响,以小煤矿为代表的高风险矿业生产体系的存在,已经成为我国目前的一个主要的人道性灾难领域。国家应当下决心在适当的时候全面回收非国有小煤矿的矿业权,为此虽然可能导致一些矿业资源的废弃。但无论如何,比起继续让矿工用尸体堆积和鲜血浸透去换取“血泪煤炭”要更人道一些,代价更小一些,也更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关键词】矿难;矿业权;人道灾难
【全文】
前言
我国目前允许个体、集体及国有矿山企业三级采矿机制并存,此种矿业开发产业范围主要以煤炭行业为代表。部分地方在油气资源的开采上也允许个体和集体采矿主体的进入,但有一些贵重金属业及稀有矿业资源是不允许非国有采矿主体准入的。由于采矿业尤其是煤炭行业的各类采矿主体的宽泛化,导致矿业权的流转呈频繁态势,而且目前矿难的高发状况与这种频繁的流转态势在一定程度上有着很大的关系。正如负责安全生产和矿管部门的李毅中和赵铁锤数度怒斥矿难高发与其背后隐藏的“官商勾结”直接相关,其实这种状态主要存在于个体矿主与地方官僚之间。本文拟以煤炭矿业权为基点,对矿业权的流转制度和效力规则及其与矿难告发态势之间的关系进行一些解析。
一、采矿权主体的宽泛性及矿业权流转形式和程序的特殊性
我国大规模允许个体和集体采矿主体准入煤炭行业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当时的国家煤炭产业政策鼓励“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从而出现了的个体和集体投资的小煤窑。在整个八十年代及九十年代中后期以前,由于受我国的能源结构及煤化工产业尚未广泛发展的影响,煤炭行业尤其是中小煤炭企业存在着全行业性亏损。在没有利益驱动的背景下,煤炭类矿业权几乎处于“冰冻式”的非流转状态。自1998年3月九届人大产生的朱镕基政府施政以来,即开始了在金融、医疗等五大行业的大规模改革,同时也启动了对煤炭产业政策的整顿工作,并于当年的12月5日发布了第一个关于“关井压产”的煤炭产业政策文件。由于得益于“关压”政策的影响,煤炭资源价格大幅度上升,从而救活了大量处于“濒死”状态的小煤窑。
巨额的产业利益促发了炒卖煤矿的热潮,大批的投机者根本无意于安全生产,而是热衷投身于“快进快出”式的“炒矿”。在这种背景下,矿业权的频繁流转不可避免地蔓延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