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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人权公约:人权价值和制度的普适化


胜雅律:《从有限的人权概念到普遍的人权概念――人权的两个阶段》,王长斌译,载沈宗灵 黄楠森主编:《西方人权学说》(下)导论,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54页。

Norberto Bobbio ,TheAge of Rights, Cambridge, Polity Press in association with Blackwell PublishersLtd. P15-16.

如杰克·唐纳利认为,“在17和18世纪,人权是在“自然权利”和“人的权利”的名目下进入哲学和政治讨论主流的。”( 杰克·唐纳利:《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王浦劬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7页。)JohnFinnis 认为,“人权是自然权利的现代用语。”(Natural Law and NaturalRights, Oxford: Clarendon Press,pp198. )我国学者沈宗灵先生认为,西方近代人权学说是以17-18世纪以洛克等人为代表的自然法思想为基础的,根据洛克等人的学说,人权即指自然法所维护的自然权利,是人生而有之的,因而在我国早期译文中,就译为“天赋人权。”(沈宗灵:《西方人权学说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演变》,载沈宗灵黄楠森主编:《西方人权学说》(下)导论,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5页。)英国大百科全书中这样写道:“人权”这一用语是二次大战与联合国成立(1945年)之后才流行起来的。在英文中,人权原被称作“the rights of man”,对应于法文的“droits de’homme”。由于“ rights of man”可被理解为“男人的权利”,所以后来为“ humanrights”所取代。但“the rights of man”或“droits de’homme”这些用语也不过是18世纪末的产物。在此之前,流行的说法是(natural rights)。(转引自张执中编译:《人权的历史发展与内容》,载夏旭东 马胜利 段启增主编《世界人权纵横谈》,时事出版社1993年版,第110页。)

Thomas Hobbes , Leviathan , (Edited by Richard Tuck ) (CambridgeUniversity Press,1996), chap14,pp,91.

洛克:《政府论》(下),瞿菊农 叶启芳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34页。

同上,第53页。

同上,第59页。

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4页。

同上,第26页。

薛建成:《人权理论的渊源及发展》,载夏旭东 马胜利 段启增主编《世界人权纵横谈》,时事出版社1993年版,第64页。

人权制度渊源的源头问题上,有人认为应该追溯于1215年英国颁布的“大宪章”。笔者认为尽管大宪章有限制王权保障人们权利的内容,但还不是近代意义上的人权保障。因为当时的立法并不是在近代人权思潮的影响下制定的,西方尽管在权利思想及立法的渊源比较深远,但人权应不同于权利,真正意义上的人权只是从近代开始的。

Jack Donnelly,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Colorado: Westview,Press, pp3.

Scott Davidson, Human Rights, Buckingham,:Open University Press,pp1.

Jack Donnelly,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Colorado: Westview,Press, pp4.

李龙 万鄂湘:《人权理论与国际人权》,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77页。

Thomas Risse and Stephen C. Ropp,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normsand domestic change: conclusions,edited by Thomas Risse, Stephen C. Ropp, andKathryn Sikkink, The Power of Human Right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Press, 1999, pp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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