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自由民主的普遍理想。西方的人权是个人主义的人权,其与自由主义民主的政治理念相互吻合。杰克•唐纳利将自由主义和人权视为“一种必然的联系”,“在个人和国家之间不可避免的冲突中,自由在受人权保护的领域内,赋予个人以合理的优先地位。……从多少带有点契约的眼光来看,国家和社会被认为是这样一种结合,即通过人权的运用和享用,它可以使人的潜能得到较为充分的发挥。对于自由来说,人的尊严基本上体现在这样一种生活观念中,即每个人都是享有充分人权的平等自主的社会成员。”的确,在西方自由主义视野下,人权体现的是原子式的个人主义,消极自由的非干涉主义,人权在道德意义上先于国家和公共善,可以说人权是自由主义的法律基础。同样,人权的政治理念则寄托于自由民主的社会理想之中。国际人权法也是力图描绘出一幅自由民主的蓝图。一方面,各人权公约都以“免于恐惧和匮乏的自由”作为人权最终的价值理想。如《世界人权宣言》宣称“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而一个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予恐惧和匮乏的世界的来临,已被宣布为普通人民的最高愿望。”《世界人权宣言》规定的“这些权利进而要求一个由它设计的自由的社会和理想的人,而且,如果得到实施,这些权利就会在创立这一社会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则宣称:“只有在创造了使人人可以享有其公民和政治权利,正如享有其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一样的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实现自由人类享有公民及政治自由和免于恐惧和匮乏的自由的理想;”《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同样与《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比翼双飞”,它宣称:“只有在创造了使人可以享有其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正如享有其公民和政治权利一样的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实现自由人类享有免于恐惧和匮乏的自由的理想。”另一方面,国际人权法的权利设计同样围绕着自由民主的政治理念。这尤其体现在公民政治权利得设计方面,国际人权法注重保护西方自由主义所谓得“消极自由”,即人身权、财产权、私生活自由、通讯自由、宗教自由、迁徙自由、思想与舆论自由等自由权利。如世界人权宣言规定“生命自由与人身安全权”(第3条)、“平等权”(第7条)、“私生活家庭住宅及通讯不受任意干涉及荣誉、名誉权”(第12条)、“迁徙与居住自由权”(第13条)、“财产权”(第17条)、“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权”(第18条)、“主张和发表意见得自由权”(第19条)、“集会与结社权”(第20条)等自由权利;《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则更为明确地规定了“生命权”(第6条)、“人身自由与安全权” (第9条)、“迁徙自由与选择住所自由权”(第12条)、“平等权”(第2条,第14条,第24条)、“人格权”(第16条)、“私生活家庭住宅及通讯不受任意干涉及荣誉、名誉权” (第17条)“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权”(第18条)、“主张和发表意见得自由权”(第19条)、“集会权”(第21条)与“结社权”(第22条)等。“人权的观念是一种政治观念,表达的是人与社会的关系。”这些消极不受干涉的权利规定实际上与西方自由民主主义的政治理想一脉相承。
【注释】 唐健飞,男,湖南邵阳人,现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2004级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人权理论、国际人权。
路易斯·亨金:《权利的时代》前言,信春鹰 吴玉章 李林译,知识出版社1997年版。
杰克·唐纳利:《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王浦劬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43页。
对于西方人权概念的起源与相应的思想智识背景与社会土壤,恩师夏勇对此做过严谨的论证和精辟的分析。(参见夏勇:《人权概念起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R·里奇:《发展权:一项人民的权利?》,李鸣译,载沈宗灵 黄楠森主编:《西方人权学说》(下)导论,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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