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人权公约:人权价值和制度的普适化
唐健飞
【摘要】国际人权公约体现了人权价值与制度的普适化。人权普适化经过了从话语人权到国际人权的历史衍变。国际人权公约蕴含的人权普遍性包括人权主体的普遍资格、人权价值的普遍信奉、人权规范的普遍适用。当今国际人权公约的理论视野与西方关于人权与社会的价值预设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其理论价值预设主要为普遍人性尊严的哲学基础、自然法和自然权利观的智识背景、自由民主的普遍理想。
【关键词】国际人权公约;普适化;人权
【全文】
美国著名宪法学家路易斯·亨金在其《权利的时代》一书的前言中断言:“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人权是我们时代的观念,是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
诚然,人权话语已经得到普遍的同意与接受,人权制度国际化的趋势愈发加强,人权仿佛进入“君临天下”的时代。透过这种西方权利时代论的喧嚣,人权的普遍性(University)问题无疑需要审慎地分析。人权话语思潮本源于西方土壤,它是如何成为国际制度规范的,其走向普遍性制度的历史进程为何?当今人类普通法――国际人权公约内涵何种人权的普遍性?国际人权公约背后的理论预设前提又是什么?
一、人权普适化的历史衍变:从话语人权到国际人权
而今,“对人权的关怀虽然难以取代对权力,安全,意识形态和经济利益的考量,但是,却已经成为近年来无论是双边还是多边背景下国际关系的一个重要关怀――人权已经成为人们言论,有时甚至是行动的一个重要议题。”尽管人权远未“一统江湖”,左右当代国际关系的主要政策导向,但人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国家外交政策及国际关系,导致国际关系由现实主义利益基础向道德主义的部分偏向,这是勿庸置疑的。我们知道,最初的人权概念产生于西方,人权(Human rights)概念的形成与西方智识文化背景与社会土壤相接榫。人权本是西方世界人们追求个人自由解放,改善现实人生苦难的价值诉求话语,“它始终以现实中压迫状况的客观存在为前提来加以主张的。”(浦部法穗语)那么,人权是如何从学者书斋发展成为整个西方的社会思潮,进而演变成全人类普世化的价值诉求和制度的呢?
对于人权发展的历史阶段的划分,经常引起争论的观点为“三代”人权说,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前法律顾问卡雷尔·瓦萨克(Karel Vasak)详细阐述并广为人知,其主要观点包括:(1)第一代人权是形成于美国和法国大革命时期的那些权利,其目的是保护公民的自由免遭国家专横行为的侵犯。那些权利基本上就是国际权利法案所规定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它们被说成是消极的权利,因为它们要求国家受到限制。(2)第二代人权形成于俄国革命时期,并得到西方的福利国家概念的配合。它们很大一部分属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需要国家采取积极的行动。(3)第三代人权,正如瓦萨克所认为的那样,是对全球相互依存这一现象的一种回答。各国自行其事不再能满足其人权的国际义务。各国所面临的问题需要国际合作来加以解决。这些问题包括维持和平保护环境以及促进发展。第三代人权肯定是有益于每个人和每个民族的。瑞士法学家胜雅律(Harro von Senger)在着重研究人权中“人”的成分发展基础上,认为法国法学家卡雷尔·瓦萨克的“三代”人权理论是西方偏重“权利”历史发展的一个例证。他认为人权历史应划分为两个阶段:(1)第一个阶段:非普遍性人权阶段,到1948年;(2)第二个阶段:普遍性人权阶段,自1948年以来。另外,NorbertoBobbio的人权宣言发展阶段划分对人权历史阶段划分也颇值参考。他认为,人权宣言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人权宣言诞生于哲学理论,见之于哲学著作之中。人权历史的第二个阶段为从理论到实践,从纯粹的权利认识到权利实施的转换。通过这种转换,人权丧失她的普遍性而获得具体性(concreteness)。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开始了人权的第三阶段,即主张人权既是普遍的又是实证的权利。
笔者认为,上述划分法都有其一定的合理性,对于人权历史发展不同时期不同的特点,基于考察角度和立场不一,每个人得出的划分结论自然是不一样的。笔者根据话语事实和制度事实的二分法,人权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一定的文化土壤酝酿出人权思想,转化为人权话语并为社会所接受,进而发展为人权制度立法后,逐渐普世化的。其发展的总方向为人权话语到人权制度,具体进程大致为:文本人权概念――人权社会思潮――国内制度人权――国际制度人权。所以,人权的普世化主要阶段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