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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法的本质

  1.商法通过商事技术性制度重新整合了社会财产关系。商法既是一种商事规则、制度体系,又是一种法律秩序,同时还表现为商事法律制度与规则规制下的社会行为范式。商事主体制度不仅确认交易资格,而且构造了社会财产的整合制度与工具。商法所确认的企业发挥着社会功能,将处于使用价值形态的社会财富通过商事技术组织于企业之中,当今社会中财富直接占有者是工厂、商场、银行。普通人除直接支配必要的生活用品外,通过法律方式支配概念财富。存在于企业制度框架内的商事财产,具有市场适应性与功能优越性,具备市场运营能力,组织状态使财产实现了功能转换与整合。运行状态中的商事财产关系存在于商事交易之中,借助证券化措施,财产经过抽象获得同质性,注重财产权的外观与形式化,获得了高度的流通性。商事财产关系是一种存在于社会运作状态的财产关系,依据各自功能需要而设计。
  2.商法中设计了交易工具。交易工具是技术设计的产品,为了实现大规模、连续、快速流转的交易,商法中确认的格式合同、票据、提单、股票、债券、保险单等就是这种交易工具。一旦设计成功的交易工具,又成为构成交易运行的基础的社会存在,发挥交易功能,在商事关系中的人无法选择地产生工具依赖,商人必须掌握与运用商业工具进行商事活动。人们设计了票据制度之后,现实中的远程的大宗交易多离不开票据使用,掌握与运用商业工具的能力成为商人的职业素质要求,是商人区别于普通人的标准之一,也是商人承担风险能力高于普通人的依据。
  3.商法中设计了交易制度。从操作层面,商事关系通过设计交易制度予以保障。商法中的财产关系需要通过一系列的财产制度来实现,技术性的财产权利是在获得独立的制度结构和价值结构之后获得保障力。例如:具体商事交易普遍采用程式化设计,在超市交易中,利用商场的招牌、营业大厅、货架、价格标签、收银台等形式设计了一种交易程式,将合同的订立、成立、生效、履行等问题整合在标准化的固定程式之中,取货付款是合同的履行行为;只有合同履行才成立生效,合同不履行则无须单独考虑合同的成立、生效。公汽交通服务业务中,通过设计固定的运行线路、站牌适合乘客乘坐的汽车、投币、报站等制度来实现大规模的服务提供。信托制度的设计使人们可以将财产所有权通过交给受托人行使,克服自己运用财产能力的局限,获得更高的使用效率;股份制设计使人们可以将财产作为投资转换为股本,将所有权依法让于企业而对其享有股权,通过所有权的转换(由资本所有权转换为股票等股份证明所有权)来进行理财的法律制度。
  4.人本身及其主观能动性也被技术处理,成为商事关系中的要素。在民法中,人是目的,不是手段,人不能成为权利的客体,这是市民社会中基本的人格尊严。在商法中,尤其在商事组织关系中,人自身或者作为商业要素的载体的人进入商事组织关系之中,在一定程度上被异化为客体,可以通称为人的要素或人力资源,服从于商事制度的选择标准。例如:从公司角度,投资者不但贡献了资本,而且其本身也依据公司法律制度规则进入公司内部,被内化为股东会成员,通过股东会对于公司治理发挥作用。经营者以其经营能力进入公司,实现公司的商业运作。而劳动者作为劳动力要素进入公司。作为商法的公司法无法直接将商事关系中的人作为人对待,只能求助劳动法来回复人之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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