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求财富最大化对于社会发展与个人发展具有同等意义。商事组织关系的功能是组织社会资源,形成生产能力,实现社会整体财富的增长;个人参加商事组织关系是追求利益增长的社会形式。英国学者帕金森指出:“如果我们把与经营活动相关的公共利益等同于社会整体财富的最大化,那么结论便是,为了服务于公共利益,公司就应当被要求追逐营利最大化的目标:营利最大化应当是指导经营者自由决策、公司行使社会决策权的唯一标准。”[9]
2.商法确认资本运作法律机制,形成市民社会发展的实现形式。现代社会中,商事关系围绕资本运作关系展开,成为人类生活中的支配性社会关系。为了鼓励投资,减少投资风险,并使资本能够在公司中得到有效控制,商法确认了有限责任制度,有限责任公司产生以后,就成为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最有效组织形式与工具,一个国家中公司的发展水平就代表和支持着这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美国学者巴特勒认为:“有限责任公司是当代最伟大的发明,其产生的意义甚至超过了蒸汽机和电的发明。”[10]为了使商事法律关系单纯化,避免交易者与团体内部的诸多成员打交道的繁琐,商事法律确认了公司的法人格,交易者可以通过与公司进行交易而节省交易费用。商法确认了银行制度与证券制度,使社会性的资本融通获得制度保证;资本的流通效率要求通过了商事交易的集团性、连续性、职业性获得实现,使社会财富积累获得组织保证。
3.现代商法构建了财产运用的商事制度。考察现实社会中的财产利用关系,现代商法则真正现实地构建了财产运用的法律制度。公司制度、信托制度、证券制度、银行制度、保险制度构成了现代社会财产运用的基本制度。在这些制度框架内,财产的价值与功能得到充分发掘,依据现代管理科学予以组织安排,发挥整体效能,通过竞争机制,发挥高效率优势,将包括人力资源在内的社会经济资源予以吸收并整合。
4.商事财产关系的社会存在与发展状态决定了整个市民生活关系的存在与发展。现代社会中社会财富的存在方式是由商事法律制度决定的,商事财产关系存在与运行的结果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事实与势力,为个人预设了生存空间、行为模式,个人必须按照商事关系塑造的社会关系进行活动。例如:个人直接支配的财产仅仅限于生活资料,处于生产过程和交换过程中的有形和无形财产存在于商事主体之中,社会生活中的普通市民获得两种相应的身份:劳动者和消费者。这种商事制度体系构成了现代社会关系的发展变化的基础,推动整个市民社会生活变化。
三、商法是反映商品经济存在与发展的技术性条件
民法确认了主体平等、意思自治、所有权保护,形成了市场交易的一般法律条件;商法则规定了商品经济的技术性条件。商法的存在发展是以商品经济的发展为前提,商事关系的复杂化与商事规则的发展变化互为前提,市场关系的发展导致的技术条件的更新,表现为商法的频繁修改,商法的发展几乎与市场发展同步。商事关系中的效率导向推动了商事技术的创新,设计新的商事规则和制度。这种科技理性指导下的商事规则与制度体系构成了商品经济存在与发展的技术性条件,技术具有应用性,物化为操作制度、程式。在技术性的商法保证下,商事关系才能自由、平等、安全地运行。伯尔曼在《法律与革命》一书中认为,法律既包括规则,又包括活动。法律不是作为一个规则体,而是作为一个过程和一种事业,在这种过程和事业中,规则只有在制度程序价值和思想方式的具体关系中才具有意义。商法是在人类社会的商品经济的存在、运行与发展过程中存在发展并发挥机能的技术性条件。商事法律成为商事关系构建的手段,一旦人们设计和定义了某种商事制度,它即变为一种独立自在的社会存在,商法所调整的商事关系是人造的或人化了的客观社会关系。技术性使商法凸显了效率导向,淡化了伦理色彩。商事规则制度的设计充分利用标准化,使操作程序规范化。技术化的商事关系反过来对于其中的行为者提出培训的要求,人们必须具备特定的商事技能才能依据商事制度规范行为,所以,在美国商法中,商主体的界定要素中就包括技能“skillful”。企业制度和交易制度设计体现为“需要——结构——功能。”的技术思路。在商法的调整机制中包括主体、行为、权利与职权、责任的基本构成。
公司法中表决权行使规则、股票发行规则等、
保险法中的保险利益原则、理赔与精算等,专业性、技术性都很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