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以上对美国公用征收中的公共利益标准的简要探析,更加深了我们对此问题的认识,美国法院对公共利益判断标准的解释、对公权与私权矛盾的处理存在一个变化的过程,有时甚至同一时期的判决都有可能采取不同的标准,因此笼统的讲在美国私有财产如何神圣不可侵犯恐怕是不合适的。同时,判断标准的衍变与社会形势的发展是息息相关的,一定时期内的社会状况与国家政策构成了最重要的制约因素,其中,国家政策起到的导向作用是相当明显的。当然,学界目前的讨论也是注意到了社会的特殊性的,但大多数都是停留在“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模糊的表达上而没有下文。对于具体什麽是初级阶段?这一时期国家、社会、公民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他们之间的矛盾如何协调?我们的特色制度里面有什麽特点?我们具体是在构建怎样的社会调控体系?等需要详细辨析的问题都没有得到足够的认知。
当然,这也可能和法学自身的知识有限性有关,考察我们的社会,可能就要借用到一些社会学的研究成果。“转型社会”的中国创造了一个又一个的“经济奇迹”,解决了众多在以往“指令经济”体制下难以解决的经济难题,这其中一个相当重要的原因是与“经济奇迹”共存共生的“体制奇迹”的出现,这也就直接导致了中国的社会转型呈现出了不同于东欧、中欧和俄国等其他转型社会的某些独具特点。近30年来,我们的政治体制保持了高度的延续性和一致性。因此,中国的改革开放造就了一个奇特的境遇:高度总体性的国家体制与迅猛发展的市场经济共存共生、互为促进,两者的这种密切结合,在人类历史上似乎还从未出现过。由此出发,奠基于资本主义发展的历史经验之上的整个社会的理论逻辑似乎都在经受挑战 。例如:原本人们以为市场经济会自然而然地带来的那些社会范畴,如社会平权、公民社会等等,并没有自动实现,相反,他们却成为悬而未决的问题。从这个角度来考虑,转型中国在现阶段仍表现出的公权过于强大、私权保护不足、公民社会始终未获建立等现象可能是我们独特的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相互作用的必然结果。这样,再一味用某些固定的理论去规划当今的社会可能就有些盲目了。
如何遵照这一社会特点构建我们自己的公民社会,让私人群体在社会转型中发挥其应有的能动作用?一些社会学学者作出了自己的努力,有学者应用“弱干预”(社会学干预方法的一种途径)的方法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考察。他们以城市化进程中因城乡土地大规模占用产生出的社会和经济问题而引发的三类都市运动作为干预的对象,最终得出了一些极具启发性的结论,有些可能会颠覆我们思维中的一些固定理论逻辑 。当然这些都仅仅是一些尝试,但这对于我们的学术研究是非常必要的,笔者在此引入这些分析的原因即在于此。社会是真实的存在于现实中的,它不应仅存在于被意识形态化的一些理念之中,学术研究最重要的任务可能就是分析社会,而不是急于去“指导”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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