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公用征收中的公权与私权:进路及选择——以旧城改造中的拆迁问题为切入点

  私权主义可能并非是一个学界通行的进路分析方法,本文于此借用这一概念更多的是将其视为自由主义或个人主义分析进路在公用征收这一具体范筹中的延伸。在自由主义(个人主义)看来:当出现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相冲突的时候,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至高无上,国家的任务就是保护这种产权,除非这种个体的产权行使侵犯了他人行使同样的产权 。延伸到私权主义的思维中,当公权与私权对峙时,应充分保证私权的神圣不可侵犯性,如果出于公共利益只能要私权作出让步时,也必须得到公平的补偿。作为一种整体的理论进路,自由主义(个人主义)由于其本身思维的繁杂性以及面对不同理论时的相互适应性借鉴,这使得它解释问题时就具有了相当程度的张力。因此,任何试图将其绝对化、教条化的做法都注定是不合适的。同样的道理,对于私权主义的这种分析理路,我们也不应绝对化的理解,而应当始终结合具体的社会状况来分析。
  本文在“引言”中归纳认为学界目前关于公用征收的分析基本上是沿着一条私权主义的路径,是基于在文章分析中均贯穿有一种私权保护的倾向。但我们应当看到,这种仅有的倾向性却明显缺乏一种作为理论进路应有的解释张力,它在很大程度上表现出的仅仅是逃离“政法法学”后对政府公权力的一种本能敌视以及对西方完善的私权保护的渴望。在我们的分析中,大量的精力被用来去分析私权保护的价值以及如何设计完善的私权保障程序,而对于孕育这一问题的社会状况的深入考察却极为罕见。当然,本文并非要否定这种分析在当前当的话语环境下所能起到的积极效果,更不是要否定私权保护在一个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甚至本文认为这种努力在目前来说还是应该加强的。本文只是想指出这种分析在认识现实社会方面是模糊不清的,这就导致了它在准确理解社会问题及解决社会问题上是存在缺陷的。
  我们不妨先从分析美国在公用征收中公共利益的判断标准入手,通常我们认为美国一直奉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信条,对私产的保护一直极为严格,但事实上美国政府的态度也是存在一个变化过程的,甚至变化极大。从美国的相关判例发展来看,对公共利益的判断大致经过了严格解释阶段、宽严标准并存阶段以及宽泛解释阶段 。
  严格解释阶段出现在美国建国初期。当时,美国的宪法制定者们深受自然法财产权利及洛克限制政府权力思想的影响,在法律规制中对政府征收财产的行为尽量作出严格的限制,“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排除政府对私人领域干预”的原则深入人心。在1798年考德尔诉布尔案(Calder.v.Bull) 中,“绝对不允许政府征收公民个人财产再转让给其他人”的原则也被确立了下来。宽严标准并存阶段出现在工业革命兴起后。一方面,在工业革命的刺激下,为了促进经济的发展,鼓励私人进行资源开发,立法机关和法院都一致认为建造铁路、水坝等促进商业发展的工具可以作为公共使用要求的例外。1832年,新泽西法院支持了私人公司利用政府征收权在特拉华河沿岸建造工业设施的行为,成为这一时期的典型案件 ;另一方面,随着工业革命的开展,政府征收活动的增多导致了有越来越多的私人财产权利遭遇牺牲,法院在这一时期的判决表现出了摇摆不定的立场。在1896年密苏里太平洋铁路公司诉内布拉斯加州案中 ,联邦最高法院采取了狭义的理解,否定了铁路公司的请求,而在此一案件的20年后,最高法院在另一案件当中对公共使用条款又采用了宽泛的解释。宽泛解释阶段应当从20世纪40年代美国实行大规模的城市更新计划开始至今。为了提升城市的整体发展,以“保护、修缮、拆迁”为主的城市更新就成了政府的主要议题。1954年的伯尔曼诉帕克尔案(Berman.v.Parker)就是此一时期的典型案件 ,在此一判决中,最高法院明显放宽了公共条款的使用限制。最新的一个关于征收的案例延续了这种判断,在2005年6月的(Kelo.v.City of New London Conn)案 中,法院仍然采取了宽泛的标准来理解公共利益,支持了征收活动。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