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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明前的博弈》连载十三

  “咱们搞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其中都少不了问题,对于我们这些社会中介机构,哪个行政机关享有法定的监督权?”我问他。
  “应该是发改委吧,但招标投标法好象又没有赋予他们监督权力和主管权力。”他不确定地说。
  “的确是这样的。旧法只是赋予发改委的重大项目的审批权力,只是规定有关的行政机关对招标投标行使监督权,但旧法都没有具体赋予哪个部门行使管辖权力。由此而来,我们的一些操作即便不规范,也没有人来监督。在监督权不明确的情况,我们的法律风险就是零!所以,从招标投标法颁布到现在,将近三年的时间,可以这样说,咱们公司没有一起违法行为。因为没有哪个机关认定我们公司存在违法行为。几年来,投标供应商对我们投诉现象或多或少一直存在,但有关的行政机关都没有正式立案,也就不可能对是否违法进行认定,在有关部门对争议情况还没有认定的情形下,是否违法的事实尚不确定,那么只能推定我们没有违法。所以,招标投标法实施后,直到今天为止,严格意义上来说,我们还没有遭遇法律风险。”我首先对旧法的情况进行了分析。
  “是否这部新法律规定的内容截然不同?”他问道。
  “我昨天在谈到两部法律之间的冲突和矛盾时,曾经提到新法已经统一了货物、工程和服务三大类采购对象,这三类的统一主管机关和监督机关都是各级财政机关,而非发改委。由此而来,我们过去所享受的一些特殊待遇和优厚条件,在新法实施后必然会面临着挑战。这也是我们的法律风险所在。倘若咱们仍然一意孤行,我行我素,按照过去的老路走下去,我们的路势必会越走越窄,最终走不出去,形成死路一条。新旧两法之间的不一致,一方面给我们提供了自由翱翔的空间,另一方面也将给我们带来相应的法律风险。例如,新法已明确将工程采购纳入这部法律的调整范围,虽然这部法律又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旧法,但法律并没有排除新法的适用,对此,我们在采购工程时,首先必须考虑到财政部门对工程采购具有法定统一的主管权力和监督权力,我们的行为一旦不符合这部法律的规定内容,如果还是抱着旧法,那么必将遭遇法律风险。又如,新法所规定的另外两类采购对象已经涵盖了旧法中的所有货物和服务,我们不能再借口勘查、设计、监理等服务与工程相关、不属于新法规范作为抗辩理由,来排除、抗衡新法的适用。倘若仍然执行旧法的规定,拒绝新法的调整,那么必然会面临着法律风险。因为司法机关在援引法律条款处理案件时,首先考虑的是新法规定,其次才是旧法内容。” 我一个问题接着一个问题地谈,看他也是全神贯注地在听,且不断地在拿笔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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