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这个家伙,如果早一点帮我梳理清楚思路的话,我昨晚也就不会通宵失眠了!”他开心地对我抱怨了一通,此时,脸上已经看不到焦虑和愁绪了。
帮助他分析完了案情,我自己却陷入了深思。审查、核实投标供应的技术资质和商务资格本来是采购人享有的权力,也是应该履行的法律义务,但我国的
招标投标法却赋予招标公司享有这样的权力,既然有这种权力,也必须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果没有义务,就不应该享有权力。但事实却恰好相反,招标公司能够靠这种权力赚取垄断资本,却不承担任何法律义务,这显然不符合公平正义和权力义务相一致的法律原则。记得有句名言:没有监督的绝对权力必将导致绝对的腐败。采购实践中,招标公司通常享有选择中标供应商或者成交供应商的权力,如果这种权力不受约束、不受限制,不受监督,那么,今后类似的高速公路重大事故还会不断发生。就我们的采购项目工程来说,最终的中标供应商虽然是采购人的主管领导决定的,但具体实施暗箱操作行为的却是招标公司,最终实现受贿犯罪人意志的是我们操盘手。对此,立法应该明确规定,违规操作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正当我沉静在思索,董事长又给我打来了电话。
“小耿,上午是否有时间继续我们昨天的话题?”他问。
“好的,我马上就到您那儿。”我答,随即到了他办公室。
“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情况你都知道了吧,是不是先谈这个问题?”他问道。
“都知道了,可以。”我答,正如帮助赵绪钱分析的一样,我又重新对交通事故所涉法律问题,向他作了简明扼要的阐述,他频频地点头,表示赞赏。之后,我接着回答他昨天咨询的
政府采购法第三个方面的问题。
“我们面对这部法律,今后将遭遇什么样的法律风险?”他问。
“总体来看,这部法律削弱了我们发改委曾经拥有的权力。”我说。
“你好象在答非所问?”他有些疑惑。
“概况地说,我们面临的法律风险比过去任何时候都加大了!”我说。
“快说说你的理由。”他催促着。
“咱们2000年初代理采购的高速公路项目,也就是近几天发生交通事故的这个项目。不知您是否还能回忆起当时的情况?”我问道。
“噢,我想起来了,当时,也有许多落标供应商对我们投诉,后来在省发改委的帮助下,事情就不了了之了。”他答道,有些恍然大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