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刷卡机已坏的情形下,沿途上车的乘客上车时,司售人员都询问是刷卡还是买票,买票的可以上,持卡的除非也买票否则不让上车,法律意义上分析,这是一种不作为形式的违约行为,是对准备持卡乘车的乘客的预期利益的侵犯,此时,发生刷卡机不能正常使用造成乘客不能刷的情形时,承运人有无条件地履行该《办法》第22条规定的义务的责任,否则是对这部分乘客利益的侵犯,至少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对这部分上车了又被拒绝乘车的乘客的利益的侵犯构成违约,此时,乘客登上车时赶起即成立客运合同,承运人应该全面地履行合同义务,同时,也对持卡乘客另行购票乘车的乘客的实际利益的侵犯,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五、空调车作为承运人的社会责任
空调车作为承运人的一部分,是承运人作为合同一方主体时的提供服务的工具,其法律义务由承运人主体的公交公司承担,虽然承运人作为客运合同的一方,但仍然要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这在
合同法中有所体现。《
合同法》289条:“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此条赋予了承运人必须与乘客订约,一般不能以其他理由加以拒绝,承运人有订约的义务,除非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承运人不得拒绝乘客的客运要求,这作为承运人的一种社会责任,不得无故拒绝乘客,表面看来这与合同自由相矛盾,这是法律强制承运人订约,其实是为了保证乘客的合法权益,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设定。承运人社会责任体现还主要源于所面对的对象是广大的不特定的社会大众,是不特定人,任何人都可以成为客运合同的一方,承运人无法定理由不得拒绝承运,可知,承运人原则上的不可拒绝承运体现了更大的社会责任。而《
合同法》第
297条:“……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该拒绝运输。”对承运人拒绝承运规定了法定情形,只有出现这种情形时,承运人都可以拒绝乘客乘车,这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出发,为了保证更多社会公众利益而出发的,对携带违法禁品者的禁止上车基于这方面的考虑的。
而在本次事件中,该空调车的司售人员以刷卡机不能刷卡为由,将持卡乘客拒绝乘坐本次车,不符合法定拒绝条件,违反作为承运人的社会责任,让乘客承担本应由承运人承担的责任,既然刷卡机不能正常使用,此时正需要乘车的乘客被非法定理由拒绝体现了承运人的社会责任意识的缺失,这种理由作为承运人的抗辩理由,是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违反了最基本的社会责任,缺失了对整个社会的责任的欠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