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我国对外贸易法的新突破
沈四宝;武艳辉
【全文】
作为我国对外贸易领域法律制度的重大进步,新的
对外贸易法终于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中获得通过并将于2004年7月1日正式施行。消息传来,各方反响热烈。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这次新的外贸法从修订草案的拟定到最终获得通过,如果用简短的四个字来概括它的出台,那就是“众望所归”。相比94年外贸法,修改后的新法中有诸多亮点,比如放开货物贸易和技术贸易的外贸经营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增加对外贸易调查的规定、加大对外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等。但笔者认为,在诸多增减中一个重要的亮点就是允许我国自然人依法从事对外贸易活动。
关于外贸经营者的范围划定问题,在94年外贸法第二章第八条中是这样规定的:“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照本法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它组织。”在随后的第九条中又详细列明了符合经营者范围的各项审批条件。应该说,这种规定是从集中的计划经济垄断经营制度到市场经济制度之间的过渡体制,是基于我国现代企业制度未真正确立,国家宏观调控对外贸易的经济手段尚不能顺畅运用而实行的,因而是适应当时的外经贸环境的。引用当时的外经贸部部长吴仪同志在外经贸部对该草案说明中的讲话,就是94年外贸法既“照顾现实,又要为向国际通行做法靠拢留有余地。”由此,当时的立法理念可见一斑。
随着加入WTO以及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中国的外经贸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原
对外贸易法中关于对外贸易经营者范围的规定过于狭窄,既不符合WTO规则中关于国际贸易经营主体的规定及国民待遇的原则,也与我国对外贸易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第5.2条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84段(a)中的承诺,在贸易权方面应给予所有外国个人和企业,并不低于给予在中国的企业的待遇。这就意味着中国的自然人应同外国的自然人一样,也应当能够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特别是在技术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边贸活动中,自然人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已经大量存在。新修订的
对外贸易法充分考虑到这些因素,在外贸经营者范围的划定上做出了重大突破——新法第二章《对外贸易经营者》第八条中规定:“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首次将自然人纳入到对外贸易的经营主体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