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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诗案”中的文化生态失衡问题

  鲁迅所说的中国文化“吃人”特性是指对中国文化中对人的个体精神自由和基本权利的否定的基因。这种根源性文化基因经过几千年的制度捆绑,成就了大一统的“儒家文化”。儒家文化在上升为绝对主流意识形态后,对人的个性的贬抑达到极致,不仅使自己的精神自由受到贬抑,同时也贬抑别人的精神自由,也就是说,儒家文化要求人们在勇于牺牲自我,甘于被人吃的同时,也必须亲自学会或善于吃人。
  司马迁曾经说过:人固有一死,或重于泰山,或轻于鸿毛,在以“仁”为核心纲常礼教之中,君让臣死,虽死犹荣,夫让妻亡,致死也要树起贞节牌坊,为后人瞻仰,这是儒家文化对人生死观的经典描述,它至今仍然主导着现代伦理发展走势。“鲁迅自己很重视这个发现,说其‘食人文化’关系甚大,即使封建专制被打倒,迎来了民国,也就是到了一个新的共和国,中国的食人现象不仅没有结束,甚至还在继续着。回顾这一个世纪的历史,人们必须承认这个发现是非常重要的,也是很可怕的,就是到现在为止,中华民族恐怕还没有完全走出“食人”的时代!”[17](《话说周氏兄弟:北大演讲录》 钱理群 山东画报出版)
  文化的传承是人类群体无意识的活动,无论是自觉还是不自觉,母体文化的传承基因都会左右你的思想和行为。这种文化的渊源与传承能力并没有因引进了现代文化,或建立了新的与世界接轨的国家形式而失灵,而是悄悄地转化为新的意识形态,异化着国民脆弱现代意识。
  四、人民的司法力量怎么蜕变为县委书记的“私家军”?
  我国现行的司法机制是基于对警察、检察官、法官的“人民性”假设的逻辑前提,它认为,公检法是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是人民打击犯罪的专政力量,因而公检法人员是人民的一员,也是值得完全信任的,由此推定公检法人员具有健全的人格、高尚的道德良知和人民知心人品质。中国司法制度的特色既区别于中国古代的判官制度,也区别于西方现代国家的三权制衡制度,是典型儒家文化的现代版本。
  中国古代没有独立的司法机构,在基层政权力中,知县和知府,既是管理一方的行政官员,又是当地的法官大人。同时,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不分,没有检察官,也没有律师,所以,县官判案的基本手段就是不问青红皂白,各杖持50大板,让你血肉模糊后自然招供,根本没有一点近代意义上的人权保障机制。
  清末新政后不仅移植了大量西方近代的司法制度和原则,也导入了许多资产阶级的司法观念,如司法独立、公开审判、人权保障、律师辩护、公民陪审、无罪推定等,其中最值得肯定的是司法独立的观念。但是,大清王朝在一九八年公布《钦定宪法大纲》却堂而皇之地声明“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君上神圣威严,不可侵犯”,“立法行政司法,则皆总揽于君上统治之大权。”不久,大清帝国连同他那神圣威严被革命的礼炮击垮。
  民国初年,司法尚能稍稍独立。例如,宋教仁遇刺后,上海审判厅发传票给国务总理赵秉钧,通知他赴沪备讯。赵秉钧气得要死,但无论是他,还是袁世凯,都拿法官没有办法。由此,袁世凯明白了如欲剪除异己,司法界必当收为我用,而不能让其独立的道理,至此,民国时期很多县没有设置地方法院或分院,司法还是沿用了千年文化痼习:由县长兼理,行政与司法不分,审判与检察不分。
  据国民政府司法院秘书处1935年编印的《各省司法概况报告汇编》称,“四川的司法状况:县长兼理司法,四川各县普遍如此。加之司法经费和承审法官的薪金,均仰给于县长,离了县长,承审法官就没了饭碗,故承审法官惟县长马首是瞻。县长让怎么判,他们就得怎么判。县长授意枉法审判,他们就得枉法审判。” [18](1935年编印的《各省司法概况报告汇编》)司法独立原则已被现今世界各国宪法和法律所普遍确立,但是,他刚刚到中国就被异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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