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中非是公民,也是人民,它不但享有
宪法权利,还是“自己人”,但是,他发出了与县委书记、县长不同的声音,就被认定为是“刁民”,人民的公安,人民的检察院当然就可以随时剥夺他的“公民”的
宪法权利,对人民的敌人就可以采取合法暴力行动,所以,公安、检察院对其进行拘留、逮逋、搜查,对其涉嫌“非法组织”的组织成员进行拉网式排查,统统属于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范畴。
在中国古代历史上,“文字狱”最残酷的是雍正、乾隆时代,当时清朝扑杀的对象主要是敌视大清王朝的异己文人,地方政府的领导决然不敢像彭水县委的书记、县长那样,擅自动用司法力量把庶民讽刺自己政绩不良的书生绳之以法。不过,为了掩人耳目,彭水县委领导最后还是将秦中义上升到“秦中飞破坏了党和国家领导人形象,甚至牵扯到非法组织”的高度对其进行逮捕。如果不是一个好事者将持信息通过网络披露于众,秦中非就有可能被这些“土皇帝”,按大清律“凡造谶纬妖书妖言,及传用惑众者,皆斩。”[13] (《中国报学史》,三联书店1955年版,第322页。)
三、“刁民”非民也,格杀勿论
鲁迅说:中国人杀人的一个最好的办法是什么呢?是先宣布你不是人:“皇帝所诛者,逆也。官兵所剿者,匪也。刽子手所杀者,犯也。” 满清以大清江山的名义扑杀革命党人,叫“剿刹乱党”,反过来,太平天国对抗清廷叫“灭清妖”,洪宪以安定民国的名义“围杀民党”。[14](《话说周氏兄弟:北大演讲录》 钱理群 山东画报出版)即使杀错了,因为它代表国家,人民也是可以原谅。所以,后来,国民党屠杀共产党时,也是代表国家和民族的利益“围剿共匪”,其口号是“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放过一个”。中国近百年的现代历史是一部革命的历史,用革命的名义杀人是非常之事,它不需要经过法定程序的审理和判决,只需声言“代表国家和人民”,就可以将异己分子,乃至于敌对力量铲除殆尽。至于谁是敌人,谁是朋友完全靠革命的良知而定。
这种文化传承的基因虽然经过百年的进化,已经不再具有露骨的血腥,尤其是在改革开放快三十年的今天,政府对异己分子处理手段已具有现代文明气息,已不再明显的表露出传统文化中对待“异端邪说”的残暴。重庆彭水县委领导对待敢于提出意见,或舞文弄墨讽刺朝政的人,就是通过“法律”手段,将之绳之于法。 彭水县政府官员认为,“所有事情均是由‘刁民’鼓捣出来,而这类人,在彭水为数不少。” [15](《南方都市报》 《律师称对秦中飞的诽谤罪指控不成立》2006-10-19)
实际上,在中国儒家文化的语境中,“刁民”是相对于“顺民”而言的,顺民是一群没有反抗意识,忍气吞声、逆来顺受、任人宰割的群体,而“刁民”则刁蛮顽劣、野性难驯、软硬不吃,具有强烈的反抗意识,甚者会聚众滋事,扰乱社会,演变为暴民。为了净化彭水县的改革环境,让人民安居乐业,彭水县党的书记、县长,首先把那些敢于借古讽今、含沙射影的思想者归类于“刁民”之列,然后运用国家机器,将其一网打尽,彻底根除了社会隐患。
鲁迅在写完了《狂人日记》以后,给他的朋友许寿裳写了一封信,他说:我为什么写《狂人日记》,是因为近来我偶然读了《资治通鉴》,才醒悟到中国人尚是一个食人民族,而知者尚寥寥也。鲁迅很重视这个发现,他担心中国传统文化强大的“食人”性,将长期左右现代中国文化革新的走向。[16](《话说周氏兄弟:北大演讲录》 钱理群 山东画报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