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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诗案”中的文化生态失衡问题

  中国封建专制之所以漫长持久,其中有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思想专政,其手段也简单便捷:一是用国家暴力“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二是科考举仕,确立“纲常礼教”治国的主流意识形态;三是对另类思想者实施“文字狱”。 中国有文字记载的文字狱可能是出至于《国语·周语上》:“ 厉王虐,国人谤王。召公告曰:“民不堪命矣!”王怒,得卫巫,使监谤者,以告,则杀之。 国人莫敢言,道路以目。王喜,告召公曰:“吾能弭谤矣,乃不敢言。”召公曰:“防民之口,甚于防川。” 三年后国人“愤而起义”,厉王逃。[10](《上海古籍出版社》 1978年版)
  到了清代,思想专制终于上升到法律层面,《大清律例》中把“造妖书妖言”视之为“其恶已极,其罪至大”的“十恶”之一。该条规定:“凡造谶纬妖书妖言,及传用惑众者,皆斩。”“各省抄房,在京探听事件,捏造言语,录报各处者,系官革职,军民杖一百,流三千里。”[11](《中国报学史》,三联书店1955年版,第322页。)由于没有衡量“妖书妖言”的律条标准,遇到文字狱,援引“与大逆无异”定罪,使文字狱”在清代的普及程度大大提高。当时酒馆茶肆“莫谈国事”的标识,其实就是现在的普法宣传的标语,它不但要禁闭知识分子的大脑,还要关闭老百姓的嘴巴。
  百日维新时,为保障维新派报刊的出版和言论发挥,康有为曾上奏请求“酌采外国通行之法,参以中国情形,定为中国报律”。奏折得到光绪皇帝的批准。百日维新诏令还明确“允许自由创立报馆、学会”。[12](《戊戌变法档案史料》, 中华书局1958年版)随后,变法失败,慈禧专权,囚禁光绪,封闭报馆。允许国人自由办报,标志着中国封建时代第一次正式确认新闻自由,意义十分重大:一是1908年清末新政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中第一次宣称:“居民于法律范围以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等事,均准其自由”。二是辛亥革命后,1912年3月,孙中山领导制定并公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其中的第六条第四节是:人民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三是1923年10月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其第十一条是:中华民国人民言论、著作及刊行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限制。四是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共同纲领》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权。五是1954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国家供给必需的物质上的便利,以保证公民享受这些自由。六是我国是《世界人权宣言》的起草国,并于1998年10月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历次《宪法》修改中都宣布“言论自由”,而且彻底废除了“新闻检查制度”。
  近现代中国的历史实际上就是一部学习西方现代政治的历史,象宪法、民主、自由、平等、法治、政党等等西洋文化的语言,早已融入了我们的血液之中,成为我们的日常官方语言,在形式上与世界主流文化也十分接近。中国人经过百年的努力,历经“君主立宪”、创建民国、建立人民共和国的政治现代化过程,把这些现代的政治机制架构于五千年的儒家文化之上,美其名曰:中体西用,用现在的语言来表述就是“中国特色”。
  一百年的现代进程与五千年的文化厚重相比显然微不足道,在现代中国政制中,儒家文化对西方文化消解式的后表现出了中国特色,但其实质还是儒家文化的现代释放。例如,公民的宪法权利是具体的、现实的,但是“公民”的权力要服从“人民”的利益。从表面上“公民”与“人民”都是西方的政治概念,但是在中国文化的语境中,“人民”可以理解为“自己人”的意识,它有一个对立面是“敌人”,而“公民”是一个具有宪法权利的个体,在中国文化中找不到合适的解释和具体定位。因为在“公民”中有的是“人民”,有的可能是“敌人”,也有中间者,但无论如何公民都享有合法的宪法权利,我们不能因为他有可能是“敌人”就剥夺他的宪法权利,也不能因为他发出了不同的声音,就认定他是人民的对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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