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从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来看,这一税率比较适当
税率改革不能不考虑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2004年内资企业所得税收入为3141.7亿元,按照实际税负降低5个百分点计算,大约要减少600多亿元税收收入。2004年外资企业所得税收入为932.5亿元,按照实际税负增加7个百分点计算,大约要增加500亿元税收收入。如果考虑到降低内资企业的实际税负,内资企业的税基会有较高速度的增加,内资企业所得税收入减少将与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增加大体相当,再加上最近几年我国财政收入每年都以较大幅度增长,国家完全可以承受23- 25%的统一企业所得税税率。
此外,外资企业对这一税率也具有心理承受能力。
(四)两档低税率
此外,为了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指导方针,可以考虑对年应税所得额在3 万元以下的企业税率设定为15%;年应税所得额在3 - 10万元的税率为20%。这一税率设计是考虑到统一企业所得税后的整体税率下降了,因此,应当在现有的18%和27%的优惠税率的基础上有所降低。
三、统一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问题
(一)税收优惠政策现状评析
我国目前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一是不仅内外资税收负担差异显著,而且不同行业、同一行业不同类型和规模、投资于不同区域的外资企业之间的税收负担也有较大差异;二是现行税制中对外资企业实行普遍优惠及区域性优惠并举的措施已达不到经济调控优化产业结构的目标,而且随着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地区经济发达程度的提高,税收优惠的刚性和滞后性也进一步凸现;三是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没有处理好国民待遇与税收优惠之间的关系。一些行业和区域外资享有过于优厚的税收优惠,而在另一些行业和区域则由于市场准入的限制和综合投资环境的不完善导致税收优惠流于形式,甚至抵消了税收优惠的引力作用;四是我国税收领域普遍存在着立法档次低、税收行政化趋势。同时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税收政策特别是税收优惠政策变动上不协调,缺乏一致性。
因此对于税收优惠的调整首先是对国别和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制订统一的税收优惠办法,坚持国民待遇原则和税收公平原则,享受主体不再区分内、外资企业。企业是否享受税收优惠,取决于其生产经营行为是否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目标的要求。
(二)税收优惠政策调整
对现有的税收优惠措施进行清理,具体而言:
1. 建立以产业政策导向与区域发展战略导向相协调的所得税优惠机制
我国现行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给予了外资,并且以地域导向为主,统一后的税收优惠政策应该转移到以产业发展导向为主、区域发展导向为辅上来,以贯彻实施国家的产业政策。把优惠政策与转变增长方式结合起来。对于国家鼓励投资的项目、地区和产业给予优惠,对节约用地、节约能源的项目,对产出大、效益好的项目给予支持。同时,按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序列要求,对能源和原材料工业、交通运输和通信业、农林水利等基础产业和设施、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其他亟需发展的产业和项目,根据需要给予不同的税收优惠。对于市场基本饱和、生产能力过剩的产业,不予税收优惠。同时配合我国经济发展重心向中西部转移的战略部署,应对区域性优惠政策加以调整,区域发展导向应逐步从目前的沿海地区转向中西部地区。将过去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由全面优惠变为特定优惠,最终建立起产业政策导向与区域发展战略导向相协调的所得税优惠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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