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称问题
关于统一企业所得税法的名称,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为《企业所得税法》,一种观点为《法人所得税法》,一种观点为《公司所得税法》。根据我国目前的企业制度,企业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目前仅对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我国当初之所以采取企业所得税的名称,是因为对各种企业都征收企业所得税。目前继续采取企业所得税的提法,有名不副实之嫌。由于我国对于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的经营所得也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采取公司所得税的名称又无法将这些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概括进去。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及世界各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名称,我们认为采取法人所得税的名称比较适宜,建议将该法的名称定为《法人所得税法》。
二、统一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目前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水平,对于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来说是偏高的,应当适当降低,但从目前企业所得税在整个税收体系中的地位看,不应使企业所得税的总量下降,企业所得税收入规模过小,会导致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空间非常有限,不利于所得税政策宏观调控功能的发挥。
确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必须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企业的实际税负、周边国家的税率、财政负担能力以及外资企业的心理承受能力。目前比较有代表性的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税率应当在22% - 24%之间,一种认为税率应当在25% - 27%之间。我们认为,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定位于23% - 25%比较适宜。
(一)从国际税率水平来看,这一税率比较适当
英美采取累进税率制度,大多数国家采取比例税率。从主要的周边国家和地区来看,最高的是日本为37. 5%,最低的是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16. 5% (但往往被认定为避税港,不足取),泰国为30%,韩国为34%,新加坡为27%。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都在20%到35%之间。因此,把统一企业所得税法的税率定在23- 25%与世界大多数国家的税率水平基本相当。
(二)从内资企业的税收负担能力来看,这一税率比较适宜
内资企业目前的名义税率为33%,实际税负在25%左右,大部分企业感觉这一税收负担略显沉重,应当予以适当降低。如果将统一企业所得税法的税率定在23 -25%,考虑到税收优惠的存在,企业的实际税负可能在20%左右,比现在的税收负担有所降低,降幅也相对比较大,完全能够为内资企业所接受。据有关部门测算,1998—2000年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综合税率水平分别为22. 06%、21. 82%和22. 37%, 实际税负水平分别为10. 35%、11. 59%和13. 09%。内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水平约为22—25%,大体上是外商投资企业的2倍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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