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企业所得税法的若干问题
刘剑文
【全文】
企业所得税既是我国税收收入的主体税种,又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企业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增长很快。2002年内资企业所得税收入已达1973亿元,外资企业所得税收入616亿元,比上年增长20.5%;2004年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全部收入超过4000亿元,增长20%以上;2005年我国税收总收入达到30866亿元(不含关税和农业税收),比上年增长20%,增收5148亿元。目前企业所得税已经成为我国收入增长较快、收入规模仅次于增值税的第二大税种。
在企业所得税法领域,我国实行的是内外有别的双轨制,即对外资企业适用的是《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内资企业适用的是《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这种“内外有别”在形式方面主要体现在二者分别立法,而且效力各异,对外是法律,对内是行政法规;在实质方面主要体现在企业所得税的征税主体和收益权主体不同、税率不同、税前扣除标准不同、对资产的税务处理不同、税收优惠政策不同等等。由此导致内外资企业在所得税负担方面存在很大差异。
“双轨制”的存在是一种权宜之计,而不是长远之计,其存在的合理性基础在于能在一定时期、一定程度上吸引外资,推动本国经济发展,但从长远来看,特别是从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来看,“双轨制”不应当长期存在,也不可能长期存在。统一企业所得税是WTO的国民待遇原则的要求,是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要求,是税收公平原则的要求,也是消除恶性国际税收竞争的要求。
一、统一企业所得税法的适用范围
(一)统一企业所得税法的纳税人与名称问题
目前我国对于内资企业的所得税问题,主要是由《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进行规范和调整。根据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为以下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而对于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所得税问题,主要是由《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规范和调整。根据相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而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外国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