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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我国合作社法的思考

  (二)合作社应是社员资格有限开放性的合作组织
  社员资格的取得以社员入社缴纳股金为前提,传统合作社实行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社员资格开放制度,导致了合作社的资产和生产经营活动的不稳定,降低了合作社的信用程度。合作社具有很强的人合性特征,首先,社员之间因相同的经济和生活境况,而拥有类似或相同的身份和地位;其次,社员之间有共同的经济利益,至少有一种利益相同,群体的目标也是成员个体的目标。这种人合性,必然要求传统合作社只能实行内部持股,股份不能流通,加之劳动雇用资本的合作理念,要求限制外部持股和股金分红。另外,社员的分配取决他与合作社交易的惠顾返还,而不是其投资的多少,造成社员利用合作社却不愿向其投资,并且对其长期发展缺乏兴趣,因而合作社无法从社员处获得足够的发展资金,在重大决策上短期行为盛行,只得依赖银行贷款负债经营。这就堵塞了合作社直接融资的渠道,妨碍了合作社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和资产质量的提高。正因为如此,北美兴起的新一代合作社,在社员资格方面,开始由社员开放向社员资格适当限制过度,不允许社员随意退社。社员入社时必须投资购买交易权,社员持股额可以不均等,但是,有最高额的限制,合作社可以向非社员募集优先股,股份可以转让。这种变革使合作社有了融资的能力,提高了资产的质量,促进了其规模化经营,增强了其市场竞争的实力。
  (三)合作社是实行社员控制、民主管理的企业
  合作社是社员所有、社员控制和社员受益,反对资本控制和资本雇用劳动,实行社员民主管理的企业。合作社的重大决策,由社员出席社员大会投票做出决定,合作社经营管理事务的执行和监督,则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和监理会代表社员间接行使职权,理事会聘请经理负责合作社的日常生产经营事务的管理。社员大会的议事规则采取每个社员“一人一票”制,这与公司制企业实行“一股一票”制不同,前者体现的是社员拥有平等的民主决策权,后者实质是一种“财阀制”,体现的是资本对公司的控制。合作社实行一人一票的民主决策制度,有助于增强社员的参与意识,有助于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减少委托—代理中的信息不对称。
  然而,由于合作社的股份分布于广泛的社员当中,每个社员占有的份额都很小,致使他们监督经营者缺乏激励机制,这种情况在大合作社中尤为严重。此外,传统合作社禁止社员转让股份,造成社员不能根据自己的风险偏好及时地调整持股比例,再加上社员之间利益如果存在着很大的异质性,社员在社员大会上就会倾向于按自身的风险偏好投票,这势必会增加集体决策的成本。再者,合作社的社员既是合作社的所有者又是使用者,这种双重身份给合作社带来特殊问题。一方面,社员会把合作社的决策引向有利于社员个人;另一方面,为了取得社员的支持,管理人员必须使意见各异的社员能达成一致,结果,导致民主管理的双向约束,经理治理结构失效,集体决策成本高昂,决策效率低下。为此,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修订的合作社的原则对基层以外的其他合作社层次不再强调一人一票,实践中严格采用一人一票的合作社为数也不多,大多数合作社在保证一人享有一票表决权的基础上,按交易额行使表决权 ,按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或是将二者结合起来,但是表决权均设有最高限制。在美国、加拿大以及欧洲的新型合作社中,社员购买交易额等于向合作社投资,按交易额分配表决权也就是按社员的股份行使表决权,这种制度设计巧妙地将社员权利与资本权利有机地结合起来。防止大股东或大交易额者操纵作控制合作社,颠覆民主决策机制,使合作社完全脱变为资本所有者或经营实力强大的社员所控股的企业。因此,合作社虽然无须死守一人一票制,但是必须实行灵活多样的民主决策机制,否则,将会使合作社变质并背离为处于生产经营弱势地位的社员服务的宗旨。
  (四)按交易额配为主,按资分配为辅是合作社的基本分配原则
  合作社设立的目的是改善弱势生产经营者的经营和生存条件,奉行劳动雇用资本,而不是资本雇用劳动,因而必须坚持按交易额分配,资本报酬有限的原则。正如著名合作理论专家季特曾讲过“合作制度将资本分取利润降为只赚工资(指利息),这无疑是一场社会革命。”合作社分配的具形式可以表现为,按惠顾金返还、劳动量分配、按交易额与按持股比例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分配。有学者认为:“交易额实际是社员独立、自主从事劳动的产品或被加工品、消费品的价值,就是社员劳动量的表现,交易额是劳动量的尺度,所以是一种‘按劳分配’的形式。[7(P68)]” 美国、加拿大以及欧洲的新型合作社中,社员购买交易额等于向合作社投资,按交易额分配盈余也就是按社员的股份分配,由此可见,社员权利与资本权利在这里实现了结合。无论如何,合作社不能实行纯粹的按社员的持股比例进行分配,这不仅会使合作社扭曲为投资者所有的企业,而且会使合作社的本质和功能发生全面的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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