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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我国合作社法的思考

  尽管如此,我国已经确立了市场经济体制,农产品市场化的程度明显提高,经济发展不均衡现象日益凸显,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已初具规模,积累了较丰富的立法工作经验,制定合作社法的条件已经成熟。这方面又会节省立法成本。
  二、我国合作社立法的法理基础与立法指导思想
  要制定一部良法,不但要有客观的社会经济条件,强烈的社会实际需求;而且也要有正确理论指导。社会主义学派虽然蕴含着丰富的合作思想,但是它并没有把合作组织看作一类特定的纯粹的经济组织,而是将其作为改造资本主义社会,实现未来社会理想的工具,幻想通过合作制和平改造资本主义社会。尽管科学社会主义对空想社会主义利用合作社改良资本主义进行了批判,但是,依然认为在无产阶级取得国家政权后,合作社是实现资本主义私有制向公有制过渡的有效组织形式。强调合作社为政治社会目标服务,忽视了对社员弱势经济地位的改变,甚至在实践中产生侵害社员利益的变异。无论是前苏联的集体农庄,还是我国的人民公社均以失败而告终,以色列的吉布斯也已陷入了进退维谷的尴尬境地。我国合作化和集体化的历史实践已经充分证明,按照社会学派的理论建立的合作社不能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改善弱势群体的经济状况。它消灭了剥削,实现公平的同时,却妨碍了效益,并未给社员带来实际的利益和幸福的生活,对社员来说,它所鼓吹的美好的理想社会,依然是一种空想。因此,我国合作社立法应肯定社会学派提倡弱势经营者走互助合作化的道路的方向是正确的,但是它所采取方式和追求的政治目标是不可取的。
  实用主义“进化学派”抛弃空想社会主义者把合作社作为社会改革直接工具的幻想,把合作社的性质和目标定位于社会生产某个环节的联合,是插在私人部门和公共部门之间的一个复合部门,只是解决社会弱势群体的具体的实际困难,谋取社员的个人利益,而不是立足于对整个社会进行宏大的改革。认为合作社是资本主义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合作经济是资本主义内部的进化因素,使合作社从理想主义走向实用主义。它应当是一项务实的事业,而不是意识形态的十字军。
  合作社存在于产品供给过剩或因垄断供给不足的领域,在这种市场结构中弱小的经营者单独进行市场交易成本过高。这促使他们通过互助合作的形式采取集体行动,降低交易费用,提高商品的销售价格,获得规模经营效益,使自己免受低质量服务和暴利的伤害。实用主义的进化学派将合作社定位于特定市场环境下,在社会的某一领域和环节存在的经济组织,而不是政治组织,因此,它设立的宗旨是为增强社员的竞争实力,而不是改造整个社会的政治目标。合法垄断学派主张合作社需要获得政府的支持,对农产品合法地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实行合法垄断;竞争尺度学派则主张,社员在自愿的基础上,自下而上地建立合作社,实行合作社的民主控制。合作社成功与否,应当根据其业绩,使合作社成为检验市场竞争效率的尺度;纵向一体化学派主张合作社是独立的经济主体之间的经济联合,合作社的经营与社员的经营是互相独立的,合作社是一体化和分化、独立与合并的中介,合作社只是业务的联合而不是人的联合。笔者认为以上理论观点均值得我们借鉴,要把这些理论观点与我国发展合作社的具体国情紧密结合起来,进行理论的再创新,用以指导我国合作社法的相关制度的设计和具体规范的规定。
  我国在合作社立法的指导思想上,应当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与时俱进、开拓进取,用发展着的合作制理论指导实践,把国际通行合作社原则与我国合作社发展的实践灵活的结合起来,把国内外经验结合起来,把现实性与规范性结合起来,立足于现实,面向未来,把握国际合作社发展的方向。首先,从理论上认清合作社的性质,深刻领会其基本原则,防止建国后合作化、集体化运动导致合作社异化的历史重演;其次,对我国新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理论和实践方面的总结和梳理,划清合作社与非合作社的界限,明确立法的调整对象;最后,顺应国际合作社理论和实践发展的趋势,借鉴国外先进的合作社立法经验和成功的做法,对我国合作社的发展前景进行科学的预测,保持我国合作社立法的超前性和先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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