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其它部门法学一样,宪法学是实用性科学,它最终不是为了自己,而是为了生活在社会中的人而服务的。《导论》序言引用《庄子·知北游》中庄子与东郭子的对话作为开场白,表明了作者的人文主义立场和其科学态度:“道”并不是高深莫测的,它无处不在,与我们生活的点点滴滴密切相关。“每当我们谈论
宪法问题的时候,我们所谈论的并不是什么玄妙高深的理论,而是关系到你我实际生活中的平常事情。……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导论》,序言,第3页。)因此,“
宪法(应该)是一部具有实际效力的‘法’,宪法学和其它法律学科一样(应该)是一门解决实际社会问题的科学。”(《导论》,序言,第3页。)
人是
宪法的存在意义与目的意义。《导论》考察和总结了现代宪政国家
宪法的四个基本特征:自由、民主、法治、联邦,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
宪法的核心价值:为了人的尊严。康德曾经有过一个“绝对命令”:永远把人作为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在西方,“人格尊严”作为基本概念已经进入德国基本法,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康德哲学的回归;在中国,包括儒家学说在内的文化传统充分肯定人与生俱有的内在价值。因此,“人格尊严可能是一个沟通东西方道德价值对话的‘桥梁’。作为权利存在以及界定的基础,它是一个更为基本的
宪法范畴,并有可能成为世界共同承认的基本宪政规范。只有在承认并尊重人所固有的尊严之基础上,谈论权利、自由、民主或法治才有意义。”(《导论》,第56页。)
六、结语
《导论》的研究表明:宪法学应该、也能够成为一门严格的社会科学。在中国整个社会科学领域,法学历来有“幼稚”之名,其中,宪法学更被看作是
宪法条文的“毫无生气的摹本”:充斥着教条式的、不容质疑的“结论”,宪法学与科学之间的距离是如此之远,以至于人们谈到中国的宪法学都会感到无奈甚至某种悲哀。《导论》的出版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这种遗憾。[15]
当然,笔者无意认为《导论》对于宪法学的研究已经达到了相当成熟的程度。作为一种尝试和探索,其分析和探讨不免会有疏漏和不足。主要有三点:
其一,《导论》基于方法论的个体主义,强调对于宪法学概念与原理的认识与理解都应该从具体的个案入手,“微言大义”。这不仅是方法论的突破,也是一种观念的变革:个体才是真正的权利享有主体,“没有每一个人的具体的自由,就不可能有所有人的自由。”但是,这是否意味着类似于“人民主权”这样的“整体”概念就没有必要讨论了呢?《导论》认为,对于“人民主权”这样的概念,宪法学是不宜多提的,其最重要的原因是,“‘主权’是一个抽象的整体概念,在实际中操作性不强,且容易被滥用而失去意义。”(《导论》,序言,第6-7页。)需要追问的是,“人民主权”与基于方法论个体主义所讨论的“人权”之间是对立还是统一的?传统的整体意义上的“人民主权”是否存在着被我们误读的可能?“人民主权”的根本价值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