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仅如此,这种继承也表现为作者对于不同理论与思想的兼收并蓄的宽容态度。从某种意义上说,宪政的历史是追求宽容的历史,宪政体现为对于不同思想、主张的尊重和保护,承认社会中各种利益的差异性,并允许不同利益的共存和对各种不同利益的包容。“如果
宪法被认为是一部基本契约,那么这部契约的基本条款就是‘同意存在不同意见’”。(《导论》,第72页。)确实,谁都无法垄断真理,作者认为,宪法学者应该采取开放与开明的态度,欢迎不同观点的自由争论。因此,《导论》的研究注重有说服力的推理,而不是“正确答案”。而在如何认识外国宪政经验的问题上,作者的一个基本立场是:“任何机制都不可能消除人类所必然面临的矛盾”。(《导论》,第196页。)宪政国家的经验也不会是完美无缺的。所以,作者的研究既没有出现“如同在普罗克鲁斯特床上把真理加以拉长的那种内部空虚的形式主义,也没有不得逾越的僵死的思想。”[12]《导论》的研究视野融会中国和西方、传统和现代、理论和实践,将中国的
宪法发展与宪法学放在整个世界的
宪法发展的大环境中进行研究,其得出的结论是客观的。
更为重要的是,这种继承并不是对已有理论的简单重复与累积或是对宪政国家经验的“拿来主义”式的引进与接受,而是将
宪法理论与宪政经验用以研究和解决中国宪政进程中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因而实现了在继承中发展。比如,作者在借鉴世界现有的两大
宪法审查模式同时结合我国目前的制度现实的基础上,经过论证,提出了中国
宪法审查模式的构想:中国的宪政审查机构应该是一个独立于立法、在本质上类似于法院的司法机构。(《导论》,第180页。)另外,针对频频为媒体曝光的地方腐败官员以劳民伤财的所谓“政绩工程”而“仕途腾达”的现象,《导论》根据理性选择理论并在总结我国选举历史上的经验教训后指出:公民通过间接选举对官员的监督作用远不如直接选举的作用。因此,如何完善我们目前的选举体制特别是地方官员的直接选举制度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导论》,第385页。)无论是宪政理论的论证、宪法制度的剖析还是对宪政实践的探讨,我们都可以发现作者对于中国问题的关注和重视:宪法学研究必须服务于中国的制度建设。
五、科学追求人格化的真理
“科学乃是真理借以发展的活的组织。”科学的目的在于追求真理。但是,科学不应该是对于人们的实际需要报以“冷冰冰的理智和一般的公式”或“高不可攀的逻辑”,或者“故意把话说得玄妙难懂,以便于把它的枯燥乏味的根本思想隐藏在烦琐哲学的森林之中。”[13]用詹姆斯的话来说,科学所追求的真理应该是“活生生的,能够增加和丰富我们的存在”,它不是“去人格化”的或“去人性化的”,“真理具有一种个人的特点,真理与生活是密不可分的。”[14]作为科学的宪法学也不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