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个人权利并不会因为在宪法学研究中其“地位前置”而能够成为现实中的权利,个人权利也不以
宪法宣布其在国家机关的权力之前就自动能够为公民所享有。将公民权利置于国家权力之前,也曾被认为是1982年
宪法优于以往任何一部
宪法的突出之处,但是,时至今日,现行
宪法仍然缺乏公民权利的保护机制,而洋洋洒洒的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又有什么意义?世界宪政发展的历史表明,“法国虽然拥有一部完美的《人权宣言》,但直到20世纪70年代,法国人的权利并没有受到
宪法的保障。相比之下,美国的《权利法案》虽然离完美的境界相差很远,甚至到今天都仍有待完善,但毕竟在这200年中给普通的美国人提供了某种保护。其原因并不难找:在1958年的第五共和之前,法国一直没有实质性的宪政审查制度,因而《人权宣言》一直只是停留在‘宣言’的水平上,并没有落实到国家政治生活的具体实践中。”(《导论》,第158页。)因此,《导论》把对“宪政审查与
宪法效力”的探讨安排在了基本理论及历史回顾后的第三章。这样的安排是合理的,体现了宪政制度内在的逻辑要求:“之所以把
宪法审查问题‘提前’讨论,不仅因为它是重要的,而且因为它是宪政的起点。没有
宪法审查,
宪法就失去了实际的法律效力,谈论
宪法也就成了没有意义的空话。”(《导论》,第1页。)
三、基于事实和证据的论证
确实,如果宪法学能够在真正意义上构成一门科学的话,它无疑应该是严谨的,在逻辑上是自恰的。但同时,它又必须保持价值中立,以客观事实与证据为基础,而不能流于感情化的判断和评价。否则,宪法学就不成其为“科学”。(《导论》,第37页。)《导论》的内容相当丰富,作为一本宪法学著作,它在教授我们宪法学的具体知识的同时,更能够在“宪法学作为一门科学”这个问题上给读者以深刻的教诲。
“科学主要是经验性的,它归根到底不得不诉诸观察和实验;它不象中世纪的经院哲学那样凭借权威接受一个哲学体系,然后再依据这个体系来论证种种事实应该如何如何。”[8] 宪法学的研究也不能够依靠先入为主的空洞的政治口号,而必须依据事实和证据。《导论》从大量的
宪法实际案例和相关具体数据中探讨宪法学的原理。比如全书重点介绍的美国宪法案例有39个,德国33个,法国7个,英国1个。宪法学研究中的
宪法案例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
宪法不是一部僵死的文件,在每个涉及
宪法问题的案例中,法官的判决都再次把
宪法精神从书本带回到活生生的世界中。从法官的案例原文中,我们可以领略出一种精神,一种体系,一种思维方式;而这些对宪政的生命力是不可少的。”[9]《导论》注意培养读者阅读和分析
宪法案例的能力,并且强调将所学到的理论运用到具体案例的讨论中。严格地说,迄今为止,中国仍然没有出现真正意义上的“
宪法案例”,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中国宪法学研究。《导论》收集了相当数量的相关案例与事例——中国近十年来民主、法治和宪政实践中的实际材料,比如“
宪法司法化‘第一案’”、“洛阳玉米种子案”以及“拆迁补偿问题”、“收容遣送制度的存废问题”,等等,并运用基本原理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分析。在这个意义上,《导论》在追求宪法学研究科学化的同时,也在宪法学研究的“本土化”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