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宪法学何以成为一门科学?——评张千帆教授《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

  但是,个人权利并不会因为在宪法学研究中其“地位前置”而能够成为现实中的权利,个人权利也不以宪法宣布其在国家机关的权力之前就自动能够为公民所享有。将公民权利置于国家权力之前,也曾被认为是1982年宪法优于以往任何一部宪法的突出之处,但是,时至今日,现行宪法仍然缺乏公民权利的保护机制,而洋洋洒洒的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又有什么意义?世界宪政发展的历史表明,“法国虽然拥有一部完美的《人权宣言》,但直到20世纪70年代,法国人的权利并没有受到宪法的保障。相比之下,美国的《权利法案》虽然离完美的境界相差很远,甚至到今天都仍有待完善,但毕竟在这200年中给普通的美国人提供了某种保护。其原因并不难找:在1958年的第五共和之前,法国一直没有实质性的宪政审查制度,因而《人权宣言》一直只是停留在‘宣言’的水平上,并没有落实到国家政治生活的具体实践中。”(《导论》,第158页。)因此,《导论》把对“宪政审查与宪法效力”的探讨安排在了基本理论及历史回顾后的第三章。这样的安排是合理的,体现了宪政制度内在的逻辑要求:“之所以把宪法审查问题‘提前’讨论,不仅因为它是重要的,而且因为它是宪政的起点。没有宪法审查,宪法就失去了实际的法律效力,谈论宪法也就成了没有意义的空话。”(《导论》,第1页。)
  三、基于事实和证据的论证
  确实,如果宪法学能够在真正意义上构成一门科学的话,它无疑应该是严谨的,在逻辑上是自恰的。但同时,它又必须保持价值中立,以客观事实与证据为基础,而不能流于感情化的判断和评价。否则,宪法学就不成其为“科学”。(《导论》,第37页。)《导论》的内容相当丰富,作为一本宪法学著作,它在教授我们宪法学的具体知识的同时,更能够在“宪法学作为一门科学”这个问题上给读者以深刻的教诲。
  “科学主要是经验性的,它归根到底不得不诉诸观察和实验;它不象中世纪的经院哲学那样凭借权威接受一个哲学体系,然后再依据这个体系来论证种种事实应该如何如何。”[8] 宪法学的研究也不能够依靠先入为主的空洞的政治口号,而必须依据事实和证据。《导论》从大量的宪法实际案例和相关具体数据中探讨宪法学的原理。比如全书重点介绍的美国宪法案例有39个,德国33个,法国7个,英国1个。宪法学研究中的宪法案例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宪法不是一部僵死的文件,在每个涉及宪法问题的案例中,法官的判决都再次把宪法精神从书本带回到活生生的世界中。从法官的案例原文中,我们可以领略出一种精神,一种体系,一种思维方式;而这些对宪政的生命力是不可少的。”[9]《导论》注意培养读者阅读和分析宪法案例的能力,并且强调将所学到的理论运用到具体案例的讨论中。严格地说,迄今为止,中国仍然没有出现真正意义上的“宪法案例”,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中国宪法学研究。《导论》收集了相当数量的相关案例与事例——中国近十年来民主、法治和宪政实践中的实际材料,比如“宪法司法化‘第一案’”、“洛阳玉米种子案”以及“拆迁补偿问题”、“收容遣送制度的存废问题”,等等,并运用基本原理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分析。在这个意义上,《导论》在追求宪法学研究科学化的同时,也在宪法学研究的“本土化”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10]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