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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何以成为一门科学?——评张千帆教授《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

宪法学何以成为一门科学?——评张千帆教授《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


赵娟


【全文】
  “宪法学也应该是一门严格的科学”,这是张千帆教授四年前在其《西方宪政体系(上册·美国宪法)》一书中明确提出的观点。如果说该书是以其对美国宪法严格的规范化的研究而成为“法学教科书的一个学术范本”,[1]那么,他的新著《宪法学导论:原理与运用》(法律出版社2004年1月版,以下简称《导论》)则是以严格的科学分析和论证展开宪法学研究的一部力作。与任何一门严格的社会科学一样,宪法学家也必须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来探讨他们的主题。那么,宪法学何以成为科学?在《导论》中,我们看到了作者对这一问题的解答。
  一、方法论的突破
  “科学的本质是科学方法——冷静地建立并检验有关世界如何运行的各种理论。”[2] 科学进步总首先表现为科学方法的进步。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宪法学研究一直主要停滞在“解说性方法”层面。这种解说“不具有实践性,只有一种单纯的确认,不走向实践,而成为意识形态宣传的一个部分,被编入意识形态的流程当中。而且,这个解说性还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因为解说的主体与国家公权力是联系在一起,……,它背靠着一个强大的公权力,解说本身就是一种权力话语,即,该解说不仅希望得到理解,而且你如果不理解,也得理解。这一性格,影响到宪法学的研究。”[3]《导论》认为,宪法学在三个相互关联的层次上表现为一种科学:“首先,在规范层面上,宪法学应澄清并梳理宪法所规定的价值规范秩序;与此相关,在逻辑层面上,宪法学应提供解释宪法含义的技术;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在实证层面上,宪法学应该是一门分析人性与社会权力的科学,并进而指导宪法的制定与修正。”(《导论》,第37页。)其分别对应的是:规范宪法学、诠释宪法学与实证宪法学。针对最重要的实证宪法学层次,《导论》明确提出了宪法学的实证研究方法:方法论的个体主义、公共选择理论的一元行为假定、哲学上的怀疑主义,从而实现了宪法学研究的方法论上的突破。
  作为与整体主义相对应的社会科学的两种分析方法之一,方法论个体主义强调整体是由个体组成的,必须分解和研究个体才能理解整体的性质。宪法学中坚持方法论个体主义的意义在于通过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的个案来反映宪法学中的一些大的概念,比如“主权”、“国家”等等,否则,宪法学的研究很容易流于对这些抽象概念的“看不见,摸不着”的“泛泛而谈”;公共选择理论把政府中人同样看作是理性人,他们在可能的情况下,同样会以个人利益最大化而不是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作为自己行为的出发点。所以,需要对公共权力进行制度约束。而宪政中无所不在的“制约与平衡”的概念正是建立在公共选择理论的一元行为假定的基础上的;[4] 由休谟所发展的哲学上的怀疑主义严格区分规范和事实,与有“真值”的客观的事实陈述(“是什么”)不同,作为主观的规范性陈述(“应该是什么”)是无所谓“正确”或“错误”的,因此,不可能在逻辑上从纯粹的事实命题推导出规范命题。宪法规范带有主观性,不可能像实证命题那样被证明“正确”。(《导论》,第48页。)实证宪法学所得出的经验结论也不可能绝对正确。在宪法研究领域,作为怀疑主义对立面的教条主义的误区在于确信只有一种学说——尤其是道德或政治学说——是正确的,其它与此不同的学说必然是错误的,因而没有存在的必要。从而成为阻碍言论自由的力量,也成为从意识形态的角度肯定自己否定他人的根据。从怀疑主义出发,我们就会坚持“相对的”真理观,就会接受言论自由是一项基本权利,因为任何人都不可能宣称他认识了不含有任何谬误的绝对真理。(《导论》,第494页。)所以,怀疑主义也使得一国对于他国宪政经验的借鉴成为可能。《导论》正是运用科学的方法论展开其研究,并且始终落实在对国内外宪法问题的分析和探讨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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