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内部控制
由于关联贷款可能给银行带来巨大风险,影响银行的安全,所以有效的内控制度被视为管理银行关联贷款的重要工具。巴塞尔委员会要求,关联贷款的监管制度应当使各监管机构能够直接或通过其监管的银行来监督制定并执行管理关联贷款的内控制度。例如,在监管机构认为内控制度不完善或存在滥用、操纵关联贷款的情况下,应当有权进行处罚或采取其他制裁措施。在程序上,关联贷款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过银行董事会或其他相关机构的批准。内控制度的内容中应当包括认定和监测重大关联贷款的统一框架,以便交易双方当事人都能对关联交易及其风险进行全面分析。
在新加坡,金管局2005年9月8日发布的《新加坡境内银行、金融持股公司和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指引》规定,董事会应确保金融机构的关联交易处于可控制的范围之内。金融机构应制定关联交易的政策和程序,包括关联的定义、交易的限额、交易条款、批准监督或必要时核销交易的权力和程序。董事会应确保不会为了满足金融机构的关联方和个人利益而推翻所制定的控制程序。审计委员会应检查所有重大关联交易,并将其告知董事会。应特别重视对关联交易的监督,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控制或减轻关联贷款的风险。
在香港,根据监管指引,董事局应确保认可机构完全明白本身在《银行业条例》下就关连贷款的法律责任。关连贷款应由董事局、信贷委员会或由董事局授权的任何其它委员会检讨及通过。董事局亦应收取关于未偿还的关连贷款数额的定期报告。董事局应确保认可机构制定这类贷款的政策。该政策(及其后任何的修订)应由董事局检讨及通过。上述政策最低限度应包括以下各项:(1)认可机构认为属于「关连」性质的贷款类别;(2)关连人士的类别;(3)关连风险的计算方法;(4)该政策如何应用于在认可机构附属公司入账的贷款;(5)按照有抵押及无抵押类别区分,分别设立每笔关连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及所有关连贷款合共计算的最高贷款额,无抵押贷款须同时符合《银行业条例》第83条3 所指明的限度的规定;(6)不同类别关连贷款的利率及其它条款章则;(7)关连贷款的批核权及批核程序;(8)向金管局汇报关连贷款数据、以及确保该报告内容准确无误的安排;(9)关于接受关连贷款的抵押品的政策及程序。
6、信息披露
披露关联贷款是防止滥用关联贷款的最有利武器,既可以提高监管机构对关联贷款的理解和掌握,也可以通过减少信息不对称问题加强市场自律,使银行的债权人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益,所以各国监管制度通常均鼓励银行披露关联关系,而且要求披露做到及时、可靠和有效。监管法律通常要求银行向两个方面披露关联交易信息,即向监管者报告重大关联贷款、向社会公披露重大关联贷款和关联关系。
在香港,根据监管指引,认可机构应咨询外聘审计师,以确保认可机构按照以下的规定在年报内如实披露关连人士交易的详细数据:《公司条例》(如根据第161B 条给予董事的贷款);香港会计师公会公布的《会计实务准则》 (如 :准则第2.120 号「披露关连人士数据」);及其它有关披露规则(如:香港联合交易所公布的《证券上市规则》)。监管指引还规定,认可机构应确立系统及程序,以确保在金管局的「大额风险申报表」(MA(BS)1D)及「遵守银行业条例证明书」(MA(BS)1F(a))内准确填报关连贷款的数据。如违反第83 条的情况,认可机构应实时向金管局汇报。如有疑问,认可机构应征询金管局或法律界人士的意见。
在新加坡,金管局2005年9月8日发布的《新加坡境内银行、金融持股公司和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指引》规定,重大关联交易应在金融机构的年报中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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