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难看出,很多国家都是将关联贷款的数额限定为银行自有资本的一定比例,以此来控制关联贷款的风险。银行贷款是银行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项目,但属于有风险的资产。银行贷款与其自有资本的比例越高,银行所承受的风险就越高。将银行提供给关联方的贷款限定为其自有资本的一定比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其一是防止银行为了获得高利润而甘愿承担较高风险;其二是避免银行所承受的风险过于集中;其三是促使银行的关联方寻求直接从市场上融资,而非仅仅通过银行进行融资。
4、公平交易条件
关联贷款法律规制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关联贷款的公平性,即关联方不得以优于外部人的条件而取得贷款。关联贷款机会的获得及关联贷款本身如果是基于公平的交易条件,则可以有效避免关联人利用关联关系进行不当利益输送。公平交易条件的实质是避免利益冲突。关联方进行关联贷款的目的是为了获得较之非关联贷款更大的利益或者更严重的是为了套取银行资金,但如果这种交易也是基于通常的审慎性标准,则其风险性与通常的非关联交易无异,也不存在对竞争的损害,因而,采取与非关联贷款“一致的条件”或“不优于”的公平标准,是防止利益冲突的一种原则。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
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原则10规定:“为防止关联贷款带来的问题,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仅在商业基础上向相关企业和个人提供贷款”。《核心原则评价方法》要求,法律和法规应规定,对有关系或有联系各方提供贷款的条件(如信贷评估、期限、利率、还款时间表和对抵押品的要求)不得优于对无联系方提供的同样贷款的条件。
新加坡金管局2005年9月8日发布的《新加坡境内银行、金融持股公司和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指引》第18条规定,“此类贷款的条款和条件不得比同等情况下的非关联贷款优惠”。
1987年,美国在《联邦储备法》23A条款的基础上,出台了23B条款。在23B条款中,特别强调商业银行所从事的一切的关联交易必须按照“常规交易条件”(arm''s-length terms)进行。此外,美国《联邦储备法》第23条还对银行关联交易的担保物进行限制,该法将担保物性质按一定的信用等级与银行的授信额度挂钩。
在英国,银行可以按照商业原则为其董事和这些董事的关联人员提供贷款、准贷款和担保。只有在以下情况下,交易才被认为是按照商业条款进行的:(1)按照银行业务公司的正常业务程序;(2)与预期银行本来可以向另一具有相同财务状况,但与银行没有关联的人员的贷款相比,此项贷款的条件并不优惠,金额也并不高。
根据台湾《银行法》第33条的规定,银行为关联方担保授信,应有十足担保,其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同类授信对象。而台湾“财政部”对授信条件、同类授信对象作了进一步具体的解释:授信条件包括利率、担保品及其评估、保证人有无、贷款期限以及本息偿还方式。同类授信对象是指同一银行、同一放款利率期限内,统一贷款用途及同一会计科目项下之授信客户。
此外,出于审慎监管的考虑,在对关联贷款要求采取与非关联贷款“一致的条件”或“不优于”的公平标准外,不少国家和地区还常常禁止无担保的关联贷款。如根据台湾《银行法》第32条的规定,银行不得对关联方为无担保授信。,但消费者贷款及对政府贷款不在此限。消费者贷款。出于关联贷款效率的考虑,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不少国家和地区在禁止无担保的关联贷款的同时常设定一定的例外,如根据台湾《银行法》第32条规定的但书,消费者贷款不受无担保授信限制之列,其原因在于,“各银行所办理之消费者贷款乃系银行针对一般社会大众所普遍办理之零售性银行业务,银行办理此项放款,系著眼于借款人之收入及分期偿还本息之能力,虽属无担保授信,仍能符合银行之权益 。” 消费者贷款虽不受无担保授信限制之列,但仍对其数量予以限制,即每一消费者一般消费者贷款定为新台币80万元,银行卡循环用余额不超过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