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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关联贷款及其合理规制研究

  在香港,根据金融管理局《监管政策手册CR-G-9关联贷款》,关联人士包括:(ⅰ)董事及其亲属;(ⅱ)以委员会(如信贷委员会)成员或个人身份负责批核贷款申请的雇员,以及该等雇员的亲属;(ⅲ)控权人或小股东控权人;若该等控权人或小股东控权人属于个别人士,则包括其亲属(ⅳ)认可机构或其任何控权人、小股东控权人或董事(若属个别人士,则包括其亲属)以董事、合伙人、经理或代理人身份而有利害关系的商号、合伙或非上市公司;(ⅴ)由认可机构的任何控权人、小股东控权人活动时(若属个别人士则包括其亲属),担任担保人的个别人士、商号、合伙或非上市公司。同时根据上述监管政策指引,若关连人士是个别人士,亲属则指:任何直接祖先、任何该等祖先的配偶或前配偶,以及任何该等配偶或前配偶的兄弟姊妹;任何直接后裔,以及任何该等后裔的配偶或前配偶;任何兄弟姊妹、伯父、伯母、叔父、叔母、舅父、舅母、姑丈、姑母、姨丈、姨母、侄、侄女、甥、甥女,以及任何堂兄弟、堂姊妹、表兄弟、表姊妹;或任何配偶或前配偶、任何该等配偶或前配偶的直接祖先,以及任何该等配偶或前配偶的兄弟姊妹。就本定义而言,任何继子或继女須当作是其亲生父亲或母亲的子女,亦须当作是其继父或继母的子女,任何領养子女须当作是其领养父亲或母亲的子女,而配偶包括如同配偶般生活的任何人。
  在台湾,根据《银行法》32条和33条的规定,构成关联贷款的关联方包括:银行持有实收资本总额百分之三以上之企业、本行负责人、职员、或主要股东,或对与本行负责人或办理授信之职员有利害关系者。其中利害关系者包括:银行负责人或办理授信之职员之配偶、三亲等以内之血亲或二亲等以内之姻亲;银行负责人或办理授信之职员或前款有利害关系者独资、合伙经营之事业;银行负责人或办理授信之职员或第一款有利害关系者单独或合计持有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或资本总额百分之十之企业;银行负责人或办理授信之职员或第一款有利害关系者为董事、监察人或经理人之企业,但其董事、监察人或经理人系因投资关系,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准而兼任者,不在此限。
  虽然上述不同国家和地区对构成关联贷款的关联方的具体表述有较大差异,但其实质标准均是根据是否存在对银行的直接控制、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来确定,只是宽严程度有所不同。
  3、数量限制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核心原则评价方法》要求,一国法律或法规应规定,或者,监管机构有责任规定银行对有关系和有联系各方的统一或单项授信额度,并在评价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时从资本中扣减这类贷款,或要求这类贷款具备抵押。应限制对有关系和有联系各方的贷款总规模,这种限制至少应与对单一借款人、团体或有联系借款人的限制一样严格。监管机构要求银行具备信息系统,以识别对有关系或有联系各方的每一笔贷款以及这类贷款的总规模,同时能够通过一套独立的信贷管理程序对这类贷款进行监控。监管机构获得并审查银行对有关系和有联系各方贷款总规模的信息。
  在允许进行关联贷款的国家,其数量方面的审慎性限制分为三类:(1)限制单笔关联贷款比例或数量。波兰规定单笔贷款不超过总资本的25%,哥伦比亚和捷克规定不超过总资本的20% ,匈牙利的限制为15%,印度尼西亚和巴西为10%,新加坡对关系人的无担保贷款限制在5000新元以下。( 2)限制关联贷款总量比例。法国规定,若银行向拥有金融企业集团10%以上股份的股东提供贷款的数额超过自有资本金的5%,须在银行监管委员会备案。比利时规定,金融企业集团内信贷机构与其他成员开展的内部交易数额不得超过信贷机构自有资本金的25%。菲律宾、智利、墨西哥对关系人贷款的总数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秘鲁的下限为不超过总资本的75% ,香港和以色列为10%。( 3)对单笔和总关联贷款都进行限制。《美国联邦储备法》第23A规定,联邦储备系统会员银行与单一附属公司的内部交易总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的10%,对其所有附属公司的内部交易总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的20%,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仍对金融集团开展内部交易进行数额限制,即银行对其单一非银行附属公司提供贷款的数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的10%,对其所有非银行附属公司提供贷款的总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的20%。阿根廷规定单笔关联贷款不超过总资本的5% ,单笔附属担保贷款不超过总资本的10%,关联贷款的总额不超过20%;沙特阿拉伯的单笔关联贷款限制为不超过总资本的10%,总额不得超过50% ;俄罗斯单笔关联贷款为20%,总额为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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