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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关联贷款及其合理规制研究

  在台湾,关联贷款是金融机构发生挤兑的重要原因之一。如1985年台北市十信合作社与国泰信托投资公司的挤兑,就是与关系人违约放款有关;1995年彰化第四信用合作社的挤兑,肇因于总经理挪用现金、假存单质借及变卖有价证券;1995年发生在中坜市农会的挤兑,是总干事等重要职员涉及超贷与冒贷;1995年华侨银行的挤兑,是对董事之关系企业超贷引起; 1998年台中企银的挤兑,为对董事长关系企业的超贷。
  三、关联贷款规制的比较考察
  从上文的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不难看出,关联贷款本身是中性的。一方面,关联贷款具有信息共享、降低信息不对称、降低交易成本等优势,另一方面关联贷款又存在被内部人滥用的巨大风险。关联贷款引发的风险和造成的巨大损失引起了世界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的重视,并纷纷采取措施对关联贷款予以规制。
  1、对银行管理者和股东的适格审查
  银行管理者和股东的适格审查是防范非公允关联贷款的重要的第一道防线。人们有相当的声誉激励去控制银行。监管者需要有权力去评估银行管理者包括管理委员会的胜任能力、诚信和任职条件。‘合格而适当的(fit and proper)’标准要求银行内部人既要有胜任能力,又要有个人能力去有效管理银行。虽然这些要求对任何商业活动都是必须的,但由于银行的特殊角色,这些要求就更加重要。巴塞尔委员会建议评估银行管理层的能力、品行和资历,包括银行业经验、其他商业经验、个人诚信和相关技能。此外,他们还建议银行管理层的过去经历来判断其是否胜任、稳健和诚信。对管理人员的审查应涉及有关背景情况的审查,确定以前的行为(其中包括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的处理情况)是否暴露出在业务能力、判断能力及品行方面存在问题。
  在美国,如果不通知联邦监管者,则任何个人和团体均不能持有25%或更多的存款保险银行或银行控股公司的投票权。此外,一个个人或团体持有一个银行机构的10%或更多的投票权必须提交控制权变更通知。监管者评估个人历史、财务数据、交易条件以及为控制变更提供金融支持的资金来源。持有者任何出售、合并、清算、管理结构的变化均需公开披露。提交控制权变更通知的个人需要在一家地方报纸公告上述变更。
  2、明确界定关联方
  关联方的确认是识别和监管关联贷款的前提和基础。同时,监管和被监管永远是在进行动态的博弈,监管与规避监管一直同时存在。人们总是试图找到规避法律和监管的途径,企图通过银行类存款机构为自己谋利的个人总会设法规避法律和监管,因此,他们构建迂回的公司架构时资金轨迹将难以发现。因此监管者需要不断根据形势发展对关联贷款进行详细界定,包括什麽情况下构成向关联方的授信、谁是关联方等。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1998年10月20日发布的《核心原则评价方法》要求,法律或法规应对(关联贷款)‘有关系的或有联系的各方’有全面定义。监管机构可自主(法律可以规定这种权限)对银行与其它各方之间存在的关系作出判断。
  在新加坡,根据新加坡银行法令第29(1)(d)节规定,关联贷款的关联方包括:(1)银行的董事;(2)与银行或其任何一位董事有合伙、经理或代理关系的任何公司,或由任何一位董事作为其担保人的个人或公司;(3)董事无论是在合法或受益的情况下拥有超过50%股本的任何一家公司;或任何一家其董事控制了董事会决策的公司;但公司股票是在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由金管局批准的交易所挂牌的上市公司以及这类上市公司的子公司除外。(4)任何被视为与银行有关系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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