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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权诉讼程序法律问题研究

确权诉讼程序法律问题研究


许俊强


【全文】
  确权诉讼程序是《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诉法》) 第10章“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的一个重要环节,但与其重要性不相称的是《海诉法》仅有一条关于确权诉讼程序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海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海诉法解释》) 仅有两个条款涉及确权诉讼程序,这种法律资源的稀缺导致审判实践中的问题层出不穷,为此,讨论确权诉讼程序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确权诉讼程序之法理
  确权诉讼程序之法理是运作确权诉讼程序必须根据的基础法理,是有关确权诉讼程序的精神、理论问题。迄今为止,确权诉讼之法理的讨论几乎是空白的,对程序法理认识的局限性制约了确权诉讼程序效益的发挥,有加以认识的必要。
  (一) 程序效益
  任何民事诉讼程序的运作都必然耗费一定的经济成本,作为程序内在规定性的程序效益价值,只应当关注直接成本。成本降低的模式有降低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缩短诉讼周期,简化诉讼程序。[1]确权诉讼程序把与被拍卖船舶有关的债权、或与特定场合发生的海事事故有关的限制性债权(以下简称特定债权) 集中到一个海事法院,并经债权登记、债权确定及分配程序兑现上述债权,以实现充分利用社会财富并尽快结束权利义务关系不确定状态的公共目的。所以,确权诉讼程序的设计理应考虑程序效益问题,关注促进诉讼进程,缩短诉讼周期(如缩短答辩期、举证期限、审理期限等),提高诉讼效率,以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收益。
  (二) 程序保障
  所谓的程序保障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追求达成慎重、正确裁判的程序保障,一是追求达成简速、经济裁判的程序保障。立法者或法院应对当事人提供简易化程序内容的审理方式。确权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制,审级的简化提醒我们更应关注程序保障问题,确权诉讼程序的每个环节应有章可循,且确权诉讼的程序主体在符合程序效益的前提下应保证有充分参与程序的时间和机会,以确保程序正义。
  二、确权诉讼的性质及审理范围
  (一) 确权诉讼的性质
  有观点认为,在民事诉讼理论中,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三类,没有确权诉讼的概念。结合司法实践看,《海诉法》中确权诉讼可能为给付之诉或确认之诉,也可能会包涵给付之诉和确认之诉的内容。[2]笔者认为,该观点未臻完善。通说认为,所谓的确认之诉是指诉的目的仅在于消除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查明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要求被告履行一定民事义务的诉讼。给付之诉的特点,在于人民法院不仅要确认当事人之间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且还要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3]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的显著区别在于给付之诉具有执行性,确认之诉不具有执行性。从其定义、特点分析,给付之诉对确认之诉具有包容性,给付之诉中有可能包含确认之诉的内容; 确权诉讼意在快速分配债权,可执行性是必然的要求,从给付之诉与确认之诉的区别来看,确认之诉因不具执行性不能实现确权诉讼的目的,因此,确权诉讼是给付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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