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能否基于鬼浪或一个特别巨大的浪享受海难免责?有人描述鬼浪是在风平浪静的海面上,突然在船舶面前出现一个巨大的海洞,接着船舶为这个海洞所吞没。另外,根据气象实况资料,某时某海域平均风力八级,阵风九级,巨浪到狂浪,但承运人抗辩船舶突然受到一个特别的、意外的巨大的海浪的袭击,造成货损,要求免责。鬼浪和一个特别巨大的海浪能否构成海难,有赖于当事人的举证,从不可预见性强度上而言,二者均构成海难,但这种特别的危险是否实际存在并造成货损,应由法院根据气象资料、目击船员证词、船舶与船东及救助中心的电报往来、航海日记等作出认定,笔者认为,对这。两种抗辩事由宜从严掌握,以避免承运虚构事实要求免责。
海船的稳性是按下列不同航区进行核算的,Ⅰ类航区,即无限航区;Ⅱ类航区,即距岸不超过200海里的海区;Ⅲ类航区,即距岸不超过10海里的海区。船舶的稳性与船舶抗风能力息息相关,船舶在设计和建造时,由设计单位或船厂根据船舶检验部门依不同航区、类型、装载状态等因素所确定的船舶稳性规范,编制稳性报告书,计算出船舶抗风浪联合作用的能力。在三类航区的船舶检验证书上,往往可以看到船检部门对该类船舶确定的抗风等级为最高能抗七级风,但在一、二类航区船舶的检验证书上却无此类记载。因此,当承运人抗辩在航行途中遇恶劣天气,风力达12级船舶在风浪作用下沉没时,对此风力是否超过该船的或抵御的范围,可查阅船舶稳性报告书,根据装载情况、吃水、风压强(kgf/m2)、船舶受风面积、风力作用力臂等因素确定其抗风浪联合作用的能力,以便为认定是否构成海难提供依据。
【注释】 《海牙/维斯比规则》保留了该规定,《汉堡规则》不存在海难等免责事由,但规定有一般性免责条款。一笔者注。
杨良宜:《提单》,P73,大连海运学院出版社,1994年版。
梁宇贤:《海商法论》p454—455,(台)三民书局,1994年版。
司玉琢:《
海商法详论》,p127,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5年出版。
(加)威廉·台特雷:《海上货物索赂》,p344,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李浩:《民事举证责任研究》,p18,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