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承运人应证明其已尽到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即已尽到适当、谨慎的管货义务。承运人可以配载图、航海日记的记录证明这一点。
上述是承运人以海难免责的前提,也是《
海商法》第
四七条、
四十八条所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当然,若承运人无法证明其已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和已尽到管货的义务,但却能证明未履行上述两项义务与货物发生灭失和损坏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只要其能证明以下两点,亦可免责。实际中,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欲以海难免责是相当困难的,但并不排除这种可能性。
3、承运人应证明货物发生灭失、损坏的原因。如承运可以证明,货物的水湿是因为在航行途中遭到飓风袭击,狂涛巨浪使海水淹没甲板,海水经舱盖流入货舱,造成湿损。若货物发生灭失、损坏的原因无法证明,则承运人就要承担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一败诉。
4、最后,承运人应证明直接造成货物灭失、损坏的原因符合海难的构成要件。如承运人可气象部门的预报资料和气象实况资料证明,在航行途中,船舶遭到突然转向的飓风的袭击,属不可预见和预防,飓风及其所引起的海浪如此之大:超出一艘适航船所能抵御的范围,已构成海难。
上述只是当事人双方举证的一个简单过程,原告可对承运人的举证进行反举证,当这种反证成立时,承运人再次承担举证责任,直至海难抗辩成立,这并非易事,所以,有句话说得好海难是承运人最亲密但又是最不可靠的伙伴。
三、实践中认定海难的几个问题
海难是一复杂的法律事实问题,法院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从个案的具体情况出发,以海难的定义及要件为标准酌定。下面仅就认定海难碰到的几个问题谈谈个人见解。
认定货物发生灭失、损坏的原因是否构成海难要与特定航次所处季节,所经航线相结合予以考察。试举例说明:冬季,我国盛行东北季风,沿海风力较大,受南下强冷空气影响,台湾海峡风力达八级、九级,阵风十级并不少见,此时,承运人若以在台湾海峡遭遇十级大风,货物因此受损而主张海难免责,则可以十级大风,在该海域属可预见的危险为由对此抗辩不予支持。
承运人往往以在同一时间、相同海域其他船舶所受到的损害为由主张海难免责。例如,某集装箱货轮在台湾海峡遭暴风雨袭击沉没,货物全部灭失,承运人以同一海区,差不多同一时间也有一艘杂货船沉没作为主张海难免责的事由之一,但未得到法院的认定。其他船舶所受到的损害可以作为认定海难进所参考的一个因素,但这是一种间接证据,效力较弱,原告可轻而易举的提出有效反证,在同一时间、海域有他船存在,但船货完好无损。所以单凭其他船舶所受损害主张海难免责,不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