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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保证条款的法律后果

  2、解除合同
  作为特别法的《海商法》对合同的解除程序、合同解除的效力未作规定,在《合同法》生效后,有关合同解除的程序及效力理应适用《合同法》。
  (1)行使解除权的程序
  根据《合同法》第95条96条的规定,保险人应在法定、约定或合理的期间内行使解除权,否则该权利消灭,保险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被保险人。行使解除权时履行通知义务往往被视为对保险条款运用的限制,其实,在《合同法》颁行后,这只不过是保险人依《合同法》的规定行事而已,而不是什么对解除权的特殊限制。
  (2)合同解除的效力
  《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可见,合同的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取决于合同的性质。保险合同属继续性合同,即合同的履行必须在一定继续的时间内完成,而不是一时或一次完成的合同。因此,保险合同的解除无溯及力,合同的解除只向将来发生效力,终止尚未履行部分的效力。在合同终止后,保险人应按比例退还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合同期间届满之日止的保险费。
  所谓的合同解除就是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协议等消灭有效合同。解除发生两种后果:一是从解除之时,这个合同全部无效,将来的不能再履行,已经履行的要恢复原状,这叫狭义的解除。一种是从解除之时,只是后来的不能履行,已经履行的有效,这种情况叫终止。现在的合同法用终止来表示消灭,将终止与狭义的解除这两种情况合在一起叫做解除。由于概念上的不清楚造成了法律条文在逻辑上的混乱。如上述,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只是将来发生的效力,所以,《海商法》第 235条规定的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实际上是终止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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