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许俊强:厦门海事法院法官。
李辉东:厦门市鼓浪屿区人民法院法官。
案件事实参见《吉苏闽因剪掉广告部分的球票看比赛被拒绝诉厦门足球俱乐部确认球票效力案》,载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30辑),时事出版社2000年版。其中可阅本案二审法官吴琦、黄永忠的“评析”以及杨鸿逵的“责任编辑按”。关于本案一、二审法官的详细见解,还可参阅黄少枫、林志青、吴琦、黄永忠:《关于中国首例足球票案的争鸣》,载《厦门审判研讨》,1999年第6期。黄少枫、林志青系一审法官。
杨鸿逵:《吉苏闽因剪掉广告部分的球票看比赛被拒绝诉厦门足球俱乐部确认球票效力案》“责任编辑按”,载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30辑),时事出版社2000年版。
王利明、崔建远:《
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29页。
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56页。
史尚宽:《债法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49页。
参见史尚宽:《债法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72~777页。
该公约条款被吸收进我国《
民用航空法》第
111条:“客票是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合同条件的初步证据。旅客未能出示客票、客票不符合规定或者客票遗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或者有效。”但是,机票应属记名(指名)证券。
(英)阿蒂亚,程正康、周忠海、刘振民译:《
合同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154页。
胡基:《合同解释的理论与规则研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8卷,第29页。
王泽鉴:《债法原理》(第1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10页。
(德)克茨,周忠海、李居迁、宫立云译:《欧洲
合同法》(上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54页。
前引,王泽鉴书,第217页。
在球票上印刷广告,可视为一种行业习惯。但能否剪裁广告,则没有交易习惯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