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首例“球票”案释评

  球票与机票、车票、电影票、门票等一样,属于合同凭证。合同凭证不是合同本身,它的功能在于,表明当事人之间已存在合同关系。合同凭证是借以确认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种载体。[3]
  关于合同凭证的性质,学说上认为属有价证券。例如,日本及旧中国民法学者在论述旅客运送契约时,将车票解为一种无记名式有价证券。梅仲协说:“客票系无记名证券,但自运送开始以后,仅原人有权使用之。”[4]史尚宽说:“一有车票之发卖时,其车票可能为系表彰运送人负有其持有人之债务之有价证券,通常为无记名式,依交付而移转。”[5]有价证券的特点是:将权利包摄于证券之内,证券为其所包摄权利之外衣外壳。权利与证券成为不可分的一体,虽两者之结合,程度有完全与不完全之别,然大体上均应由证券而观察权利。[6]一般情形下,证券与权利结合在一起,行使权利必须持有证券,持有证券就可以行使权利;在特殊的情形下,只要真正的权利人能够证明其证券权利,证券与权利也是可以分离的,也就是说,即使不持有证券,也不影响合同的存在或有效。例如,《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第3条第2款规定:“在无相反的证明时,客票应作为载运契约的缔结及载运条件的证据。客票的缺如、不合规定或遗失,并不影响载运契约的存在或有效,载运契约仍受本公约规定的约束。……”[7]车、船票等合同凭证还有一个特点:“这类合同通常是标准合同”。[8]
  如上所述,球票系无记名有价证券之一种,且为格式(标准)合同,其代表的是观赏足球比赛的权利,球迷只要出示球票,俱乐部即应提供观看比赛的服务。
  (二)本案球票的效力问题
  1.被告不拥有球票完整性的解释权
  二审法院在判决理由中指出本案双方争执的焦点在于剪裁掉广告部分的球票是否有效,这实际上涉及到合同解释问题。合同解释是指法院对合同文本的确切含义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分析和说明。广义的合同解释包括确定合同是否成立、确定合同的性质、补充合同隐含条款、明确合同条款含义等;狭义的合同解释仅指明确合同条款含义。[9]合同解释的范围很广,王泽鉴教授认为:“任何契约均须解释,所谓‘契约条款文义明确,无待解释’,乃解释的结果。”[10]德国学者克茨从另一个角度指出:“确定一方当事人的实际用语的含义,只是解释的功能之一。当他们没有对某个意外情况做出规定时,同样也需要对合同予以解释……”[11]本案当属意外情况,是双方当事人事先没有预见的,这种情形在民法上称为合同漏洞。合同漏洞多属“非必要之点”,[12]一般不影响合同的成立。王利明教授认为填补合同漏洞应当按照四项程序来进行:(1)由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2)按照交易习惯来确定;[13](3)按照合同法62条的规定作出处理;[14](4)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进行填补。[15]从本案案情看,前三个程序均无法解决本案合同漏洞问题,只能采取合同解释的方式。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