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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商贝惠船务股份有限公司诉海南青龙船务总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

  12月3日福建省船检局对青轮进行损坏检验,并于5日作出检验报告,经检验查明青轮因碰撞所造成的损坏情况,为此被告发生检验费2,000元。事故发生后,青龙公司还发生签证费150元、在马尾处理事故的住宿费2,405元。1998年1月青轮在广州市黄埔区利文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修理。
  12月8日,商惠公司(甲方)与福州万福航贸有限公司(乙方,下称万福公司)签订代理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贝轮碰撞后的修理和事故处理的有关事宜,修船代理费按修复费的1%、事故处理代理费按事故发生费用2%计算;贝轮的管理公司香港史格拉船务管理公司为处理碰撞事故需派人到福州。乙方应负责安排港方有关人员的食宿及交通,甲方同意租用乙方的“大霸王”小车一部,日租金700元。在事故处理的过程中,万福公司也实际使用了其所有的“大霸王”小车。为此商惠公司发生代理费2,064.68美元。
  1997年9月8日,台湾鸿台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与福州永升砂石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河砂运输合同书草约,万福公司作为甲方代表也在草约上签章,约定乙方租用甲方贝轮承运其出口的闽江河砂;租期为6个月十6个月,至1998年9月8日止,为连续不可中断的航次租约,租船人保证每月4航次以上,每月运量6万吨;运费每吨7.8美元;由于乙方备货不及或中断航次造成甲方空船待货,乙方须赔偿甲方每日7,000美元的损失;装卸货延误的应按滞期条款赔偿船东每日7,000美元。本草约签订后先试航3个航次,并于试航2航次卸完货前经协商同意,签订正式的合同,否则试航3个航次后该草约自然失效;因甲方的原因造成停运,乙方得另找运输船。9月28日上述二方当事人正式签订河砂运输合同书,合同约定,租期3个月+3个月,至1998年3月28日止,为连续不可中断的航次租船合同;运费每吨7美元;其余条款与草约同。
  贝轮,即“MELVIN H.BAKER”,国籍利比里亚,船籍港利比里亚蒙罗维亚港,船舶所有人商惠公司。香港史格拉船务管理有限公司系该轮的管理人。贝轮属钢质货船,总长159.94米,型宽22.25米,型深12.02米,12258总吨,6243净吨,主机为柴油机,主机功率7360马力,最大航速12节,该轮由劳埃得船级社检验入级,并颁发有关船舶证书。青轮,船籍港海口,船舶所有人青龙公司,钢质货轮,总长146.51米,型宽21.06米,型深12.5米,9715总吨,6261净吨,最大航速12.5节,主机为内燃机,功率7650马力,适航证书有效期至1998年3月7日。该轮事故航次载货9000吨,前吃水7.5米,后吃水7.8米,船长首次到福州港。青轮已向广州中保营业部投保了沿海船舶一切险,包括四分之四船舶碰撞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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