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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商贝惠船务股份有限公司诉海南青龙船务总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

赖商贝惠船务股份有限公司诉海南青龙船务总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


许俊强


【全文】
  【案情】
  原告(反诉被告):赖商贝惠船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商惠公司),主营业所在地在台湾。
  被告(反诉原告):海南青龙船务总公司(下称青龙公司)。
  1997年11月8日,“贝克”轮(下称贝轮)从日本石恒岛驶抵闽江口,0118抛锚,船位为北纬26度03.8分,东经119度51.2分,28日该船仍抛锚于闽江口的上述位置,1700时开启前后锚灯、甲板照明灯,1800时值班驾驶员、一水上驾驶台值锚班。28时2100时至29日1200时,贝轮的雷达一直处于开届状态。29日0120时,贝轮当班二副、一级水手观察雷达时发现有一船舶(即“青龙68”轮,下称青轮)正驶入锚地,因离贝轮太近,采取了拉声号一长声、以闪光灯警告来船等措施,并用甚高频16频道与之联系,但来船未有反映。0130时,一水唤醒船长,船长即上驾驶台,紧接着发生碰撞。11月28日青轮第十二航次由厦门驶往福州,0940时起该轮即全速航行,途中该轮保速航行,29日0126时青轮驶抵闽江口,备年,拟在七星礁附近抛锚候潮进港,时驾驶台值班人员为二副和一水,0131时该轮发现船艏前方及右正横有灯光,0132时为避让船艏灯光遂采取左满舵,紧接着船舶左右摆动,并能听到锚链撞击声,0134时减速为前进二,0135时减速为前进一,0137时停车,经大副、木匠、水手长到船艏观察,方知发生碰撞。贝轮的船艏左舷与青轮的右船艏发生碰撞,碰撞夹角约50—60度。青轮航行至闽江口七星礁附近,其工作中的一部雷达发生故障,未及开启另一部雷达即发生碰撞。0140时青轮抛右锚,并与贝轮取得联系,0255时该轮通过福州话台向福州港监报告发生碰撞。28日2400时至29日0300时福州沿海的气象实况为,云量10成,轻雾,轻浪,偏南风约3级,能见度1海里左右。
  事故发生后,贝轮、青轮向福州港监提交了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事故航次的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贝轮另提交了海事声明、海图、雷达使用记录,青轮另提交了车钟记录簿,福州港监在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上签章,准予备查。1997年12月福州港监曾多次召集双方进行调解未果,福州港监至今仍未对该事故作出调查报告。
  11月29日0910时贝轮发现船漂向西南方向,0936时移锚至北纬26度2.1分,东经119度50.2分。12月1日贝轮起锚进港接受海事调查和修理,因船体损伤,有一锚及锚链丢失,港方进行超区引航,为此发生超区引航费6,492元。同日,贝轮停靠集装箱码头,12月5日,移泊马尾船厂码头,在停靠集装箱码头期间共发生系解缆费511.20元,停泊费5,993.28元。12月4日,福建省船舶检验局对贝轮进行临时检验,经检验查明船艏上甲板下左舷的舷侧板、肋骨、上下甲板的横梁、肘板、平台板、平台下面左舷侧板、上甲板上左舷舷侧板、上甲板板等发生不同程度的破损、弯曲、变形、凹陷。锚一只丢失海底,重5.165吨,锚链、链环与转环丢落海底,锚链6节断落海底,锚链直径为60毫米。为此,商惠公司发生船舶检验费7,190元。12月4日,福建省船舶检验局应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下称广州中保)营业部的申请,对贝轮进行临时检验,其检验结果与上述结果相同。12月6日至16日贝轮停靠福建省马尾造船厂码头进行永久性修理,共发生修理费用386,942.80 715。此外,商惠公司为购置锚及锚链共花费22,020美元。16日至18日,贝轮仍停靠在该厂码头进行扫尾修理工作,故补交码头费4,547.12元。12月5日—17日贝轮修理期间,香港史格拉船务管理有限公司曾派技术人员到场监修,根据商惠公司与该公司的管理合同,商惠公司应支付日400美元的监修费。边防规费的费率为每日690元。从碰撞发生后到修理完毕,贝轮共发生边防规费13,110元、停泊费4,057.95元,因靠离集装箱码头及马尾船厂码头,发生移泊费2,746.92元、拖轮费20,137.5元。碰撞发生后及船舶修理完毕时,劳埃德船级社派员到福州马尾对贝轮进行检验,为此发生船舶检验费45,349港币。另外,商惠公司在碰撞后还发生下列费用:福州甚高频话台话费557.18 76;事故处理通讯费416.75;福州港监处理事故的交通费440元;章港律师公证费2,930港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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